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X,性别:XX,名族: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XXX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出示XX花园XX幢XX单元XXX号房屋
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备案表、质量保证书;
二、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XX年XX月XX日起至起诉之日(XX
年XX月XX日)止共XXX日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XXX元,并按照XXX元/日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交付验收合格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XXXX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XXXXX花园XX幢XX单元XXX号房屋,被告应按照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于XXX年XX月XX日之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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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第九条规定“逾期未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一百八十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五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十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年XX月XX日支付首付款XXX元,并依照约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已于XX年XX月XX日将XXX元按揭贷款全额支付被告,至此,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验收使用。经原告及其他业主多次催促,被告处工作人员于XX年XX月XX日电话通知原告办理交房、入住手续,但小区至今只有施工通道以供出入,生活通道至今未通,相应配套设施并未完善,也未出示《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及任何验收备案文件,更未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延迟交房,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依法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将合格房屋交付使用并支付违约金,至今未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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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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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 年 月
日仅供个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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