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T&F-HR-035 A/0 2012年11月05日 第2页 共4页 文件名称 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版 本 生效日期 页 码 4.2.2计算机管理员应建立公司的软件档案库,对公司工作需要的各种软件要及时备份, 经常检查更新,保持其可用性。 4.2.3公司计算机用户不得改动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的相关软件设置(尤其:计算机名字、 IP地址、工作组等);假如工作需要对计算机的软件设置需要进行一系列改动必须向上级 主管和部门批准执行。 4.2.4 不要在公司的电脑系统上安装非办公必须的大型软件程序,此类程序会占用大量的 系统资源,降低电脑系统的运行速度,降低用户的工作效率。 4.2.5 严禁在公司的电脑系统上安装或玩电脑游戏! 4.3.保密与病毒防护 4.3.1 所有的计算机必须设定屏幕保护程序及其附加密码以及触发时间为10分钟或者更 短;在计算机无人使用时,计算机系统应该处于密码保护状态或者用户账号注销状态。 4.3.2 每台电脑都必须安装360企业版防病毒软件,下载地址为:192.168.1.105。如发 现病毒应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以防止病毒蔓延殃及网络上其他的计算机用户;请行政部 确保用户计算机上的防病毒软件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的病毒代码的更新工作正常进行,严禁 使用未安装杀毒软件的计算机系统。 4.3.3 所有移动数据存储介质(包括软盘、ZIP磁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在使用前,必 须对其进行一次计算机病毒的查杀。 4.3.4 重视数据备份,各电脑用户请及时对自己的数据进行备份,最好能每周对自己的数 据进行一次软盘(或者优盘)备份和一次硬盘备份,禁止把重要文件存储于系统盘(通常 为C盘、桌面)。 4.3.5 公司网络里的各种数据及报表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内部,任何人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 数据。 违者必究! 4.3.6 谨慎使用计算机系统的文件夹共享功能,请在进行文件夹共享时,清楚所有的操作 (相关信息请咨询网络管理员)。假如因文件夹共享功能导致数据丢失、数据泄密、非法入 侵(包括病毒和黑客行为)等结果,当事人承担所有后果。(敏感资料的共享请加密,或 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发送)。 制定部门:行政中心 发行日期:2012年11月05日 页码:2/4
文件编号 T&F-HR-035 A/0 2012年11月05日 第3页 共4页 文件名称 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版 本 生效日期 页 码 4.3.7计算机使用人必须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并定时或不定时查杀杀毒. 4.4.网络治理 4.4.1 公司电脑用户如发现网络中断或网络系统不可使用,请马上通知行政部和网络管理 员维修。 4.4.2公司内部EMAIL系统、QQ群不得用作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 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工具。 4.4.3不得利用公司EMAIL系统公然欺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 意攻击的途径。 4.4.4司EMAIL系统不用于 “广告”、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内容的传输,任何人不得 利用公司的Email系统收发私人信件. 4.4.5为保障公司Email系统正常运行,也为保障Email系统更好地服务于您,请正常退 出Email系统之后再关机。 4.4.6 使用公司EMAIL的用户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相应的防病毒软件,并且尽量减少使用公 司的Email系统传送.EXE文件和Office文档文件。以防病毒通过Email传播。 4.4.7 防止病毒和其他破坏性信息威胁公司网络安全的事情发生,公司员工不得打开或预 览外部发送到公司的不明EMAIL内的附加文件;不得打开或点击附属在EMAIL中的广告、 其他不明链接或者其他附属EMAIL,请在第一时间内删除该EMAIL,并清空FOXMAIL里的 垃圾箱文件夹。 4.4.8 不得通过公司网络(包括办公室无线网络、宿舍无线网络)向外泄露公司的任何信 息。不得利用公司网络线路在互联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 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你能够获得互联网访问范围内,不得利用公司互联网 资源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 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 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 公然欺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 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10)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制定部门:行政中心 发行日期:2012年11月05日 页码:3/4 文件编号 T&F-HR-035 A/0 2012年11月05日 第4页 共4页 文件名称 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版 本 生效日期 页 码 4.4.9凡使用公司网络资源,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当言论或不当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国家 执法机构处理,并开除。 4.5.其他 4.5.1 行政部对上述条例具有解释权并保留进一步的其他权利。 五、 呈核:此规定呈总经理核可好分发实施,修改时亦同。 制定部门 一次修订 二次修订 三次修订 批 准 审 核 制 定 制定部门:行政中心 发行日期: 2012年11月05日 页码: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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