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要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种类
1.建设工程合同按建设行为可分9种:(1)勘察设计合同 (6)借款合同(2)工程施工合同 (7)劳务合同(3)咨询(监理)合同(8)保险合同(4)供应合同 (9)运输合同(5)加工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按承包范围可分3种:
(1)总承包合同(2)承包合同(3)分包合同(四)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五)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
1999年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工程项目业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其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合同行为,保证合同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层次(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依据1.委托监理合同
2.我国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等。(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任务1.签约前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搞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2)编制一个有利的招标文件。(3)选择满意的承包商签订合同。2.签约后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研究项目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2)履行项目合同规定的义务。(3)合同的管理和检查。
(4)协调合同纠纷,处理索赔和反索赔。(5)其他。
(五)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1.合同分析,就是对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条款的风险和双方责、权、利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分解到各个部门,以便在工程实施中进行各方面的控制,处理合同纠纷、索赔等问题。
(1)合同有效性分析,主要判断: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形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委托代签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条款风险分析,主要从合同双方承担合同风险内容入手,即对工程项目承担的投资、工期、质量方面的责任解释,对延期说明、费用说明、质量标准说明、补偿说明、合同变动等条款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发生风险隐藏的因素。
(3)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在合同条款中的明确性分析:是否存在隐含转嫁风险的条款,采取防止措施,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
2.合同文档管理,在合同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变更等各种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统一传递,归档保存,以便监理工程师快捷地查询和掌握合同及其变化情况。
3.合同的跟踪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督检查合同双方是否
按合同要求履行,履行中所产生的成果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监督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当遇到无法预见的干扰时,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4.索赔管理,以实际发生的事件为依据,以合同条款规定为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从中找出索赔的理由和依据。
思考题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任务包括哪些内容?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法是什么?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一)协调的原则
1.严格按科学的施工建设程序办事;
2.抓好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自身管理程序;3、按科学的施工建设程序组织好各方协力合作。(二)协调的依据
1.监理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2.监理人依据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3.监理人依据业主授权开展工作。业主授权包括:
(1)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建议权、协调权;(2)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3)施工进度和工期上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4)工程合同内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4.监理人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方面的现行规范、标准、规程等开展监理工作。
(三)协调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和决定,应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送达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无权拒绝或修改,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
监理工程师开展组织协调活动也是执法的过程。(四)辅助协调的控制手段
监理工程师可充分运用各种指令,实现协调效果,如返工整改、停工整顿、不予计量支付、撤换施工队伍或主要负责人等。
(5) 合同管理协调的主要内容
解决经济争议或纠纷。如施工场地、地面运输相互干扰、环境污染、占用永久建筑、产品质量评定标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衔接交叉作业等纠纷。
思考题
1.合同管理协调的内容有哪些?
2.合同管理协调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一、合同担保
(一)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涉及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
担保涉及的两个合同:主合同(债权债务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
(二)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三)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若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若双方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1.施工投标保证
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若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签订合同或递交履约保函。
投标保证的有限期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为止。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在评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投标人。
(1)未中标投标人可向招标人索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
(2)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退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
2.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方式可以是提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若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凭履约保函项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
(2)承包人破产,倒闭。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注意:
(1)履约担保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应按照合同具体约定执行。
(2)如约定有履约担保,则需要在专用条款内明确说明担保种类、担保方式、有效期、担保金额以及担保书的格式。
3.施工预付款保证
预付款担保,是由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预付款保证才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随着每次结算工程款分次返还时,担保金额也应当随之减少。
思考题:
1.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2.理解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二、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转移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我国对工程保险没有强制性的制度,如合同约定有保险,在专用条款中应设定投保的险种、保险的内容、办理保险的责任以及保险金额。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所以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2.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常见的保险义务分担: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发包人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若将上述保险事宜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不论由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保管,都应由发包方(或委托承运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保险索赔
(1)工程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
(3) 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3)要计算损失大小。思考题:
1.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是谁?
2.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有哪些?保险义务如何分担?
第三部分 合同法律制度
结合监理工作需要,学习《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一、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合同的承诺。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四、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当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承当违约责任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就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还包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后,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再按法律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解决。
(四)承当违约责任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例如:
1.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违约金;
2.合同约定了定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定金。
(五)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注意:
1.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不能免除当事人履约的责任。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延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约定支付延期竣工的违约金,但发包人仍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
2.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并用。
3.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思考题:
1.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区别?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3.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及方式?
第四部分 委托监理合同管理
第1节 委托监理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监理合同的特征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 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2000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包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结合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介绍标准合同条件及专用条件的有关条款。
(三)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双方的确认。主要是说明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银行账号等。
(2) 定义和解释。
(3) 监理单位的义务和权利。(4) 业主的义务和权利。
(5)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6) 监理酬金。
(7) 其他问题的说明。(8) 争端的解决。
(二)委托的监理业务
1. 委托工作的范围,是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
2. 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
(三)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
1.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2.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3.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4.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监理人的权利
1. 委托监理合同中授予监理人的权利(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2)终止合同的权利。
2. 监理人在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1)建设工程的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以及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控制权。(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四)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包括:监理正常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1.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等。
2.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五)监理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间的时间。
《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条款中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注意:
(1)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注明开始和完成时间,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并不一定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2)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断。
(3)如果保修期间仍需要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六)监理酬金
1.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2.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3.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4.奖金
(七)违约责任
1.违约赔偿: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在《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约束双方行为的条款: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勉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
(1) 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2) 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 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的支出。
2.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1)建设工程监理是以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委托人管理工程。
(2)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受到许多方面因素限制。鉴于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做了如下规定:
(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
(2)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引起的损失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第2节 委托监理合同的管理
一、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坚持按法定程序签署合同2.不可忽视来往函件3.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二、委托监理合同管理的任务
1.使参与监理的人员充分了解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指导监理工作。
2.对合同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双方正确履行合同。
3.合同双方可以及时了解合同执行情况,便于双方制定合同实施的行动方案或对策。
4.可以减少或防止合同争议,并避免因合同争议造成的损失。三、委托监理合同管理的内容
(一) 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建立有效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配备得力的项目监理负责人及其配套的专业监理人员;落实合同责任制。
(二)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三)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四)监督监理合同的实施。(五)及时解决合同争议。
(六)加强索赔与反索赔管理。
第五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1节 施工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施工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预期目标的建筑产品。所以具有以下特点: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三、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业条款3个部分,并附有3个附件。
第2节 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一、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
(一)全面了解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承包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工程特征;工程技术情况。
(二)全面了解中标单位的有关情况。中标单位资质、业绩;担负本工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素质情况;投标书中对本工程的承诺,投入能力、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及组成、工程进度安排等。
(三)对合同文本进行分析。采用合同文本是否正确有效;标准条件是否符合本工程特征;专用条件是否有隐含转嫁风险的因素。如投标书中提出的工期顺延、价款变动、质量要求、现场条件等有关条款。
(四)对合同订立原则进行审查。合同订立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
法规;合同订立是否按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合同订立是否执行诚信、信用原则。
(五)对投标书有关内容进一步落实审查,避免引起扯皮或发生索赔。对投标书阐述不明确的内容进一步询问和落实;对投标书制定措施不能满意时,进一步审查和落实。
(六)保证合同订立的内容齐全,手续完备。双方责任明确;承担工程项目和范围明确;质量验收标准明确;工程进度目标明确;费用范围和支付方式明确;违约处罚条件明确;安全目标明确;工程验收和移交明确;设备材料采购范围明确。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明确;合同签章手续完备。
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足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七)进行合同交底,为防范措施做好准备。
(八)利用计算机进行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数据档案。(九)建立合同计划表,形成合同网络系统。二、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检查合同双方是否按合同有关条款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签署开工令。
(一)对承包人的检查和督促。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做好施工人员、材料、机械和设备的调配工作。
(二)对发包人的检查和提示。检查发包人是否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道路。及时提请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预付款。
(三)监理工程师的5项有关工作。1.检查施工图纸是否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数量进行提供,及时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认。2.及时交验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3.及时审批开工申请。
(四)当承包人不能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开工时,应按合同约定,区分延期开工的责任。
(五)按文档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管理资料的相关
工作。
三、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主要是做好工期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支付管理,督促和提示合同双方自行完成各自的义务。
(一)工期管理
(1)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确认。
(2)按照进度计划以及关键项目进度进行实际检查。
(3)对影响进度计划的因素进行分析,按合同约定确定责任。(4)如同意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时,应审批承包人修改的进度计划。
(二)质量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的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1)按合同约定的检验要求、验收程序,检验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半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并按合同约定处理质量缺陷、保管费用、检验费用等事宜。
(2)按合同约定的规范、规程、设备说明书,监督检查施工质量。
(3)按合同规定的程序,验收隐蔽工程和需要中间验收的工程质量。
(4)按合同规定,处理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造成拆除和重新施工,而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三)支付管理
(1)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量程序和要求,对照设计图纸,对承包人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
(2)审查本期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的款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提请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四)施工安全环境管理
监督现场的日常施工作业符合行政法规及合同的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施工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
护和安全生产的等的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承包人按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五)施工过程的合同的补充和完善四、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在竣工阶段,监理工程师主要是对工程试运、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竣工结算等的管理。
(一)按合同规定参加设备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检查是否符合设计及厂家要求并验收。
(二)按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三)做好验收后管理工作。按合同规定对工程移交、工程保管责任、缺陷处理、甩项移交、竣工时间启动等事项进行处理。
(四)按合同约定处理工程保修的有关事宜。
(五)及时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总价款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
(六)当竣工结算有违约情况发生时,按合同规定界定违约责任。
第三节 施工合同范本有关条款
学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合同文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工程保修等8个条款。
(一)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两大部分,即(1)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2)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2.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件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
3. 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处理程序(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1. 发包人的义务2. 承包人的义务(三)暂停施工
1.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主要原因:外部条件的变化;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协调管理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
2. 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
3. 什么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4. 暂停施工的管理(1)签发工程暂停令
(2)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3)承包人按指令暂停施工(4)承包人提出复工要求(5)工程师批准复工
(6)处理费用、工期等事宜(四)工期延误1. 工期延误的原因
2. 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3.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4. 工期延误的处理(五)合同价款
1. 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2. 追加合同价款3. 费用
4. 合同的计价方式
5.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有关规定6.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7.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六)工程变更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合同条款修改补充、其他的变化、修改所引起的变更。
2.引起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
(1)设计图纸差错所引起的变更;
(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设计条件有变化所引起的变更;(3)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预计的条件与实际条件差异所引起的变更;
(4)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代用所引起的变更;(5)上级机构的正式批件所引起的变更;(6)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所引起的变更;
(7)工程变更涉及到技术方面的更改、工程量的变化以及工程费用的变化。
3.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
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更权限: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工程变更的管理
1.工程变更的一般规定 :
(1)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
(2)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
(3)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审查、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的授权进行。
(4)工程变更指令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
2.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1)建设、设计、监理、承包等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内容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资料,按照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申请单。工程变更申请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 、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6)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3.工程变更的审查原则
(1)工程变更应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在技术上可行、工艺上可靠、经济上合理,不增加项目投产后的经常性维护费用和运行成本;
(2)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3)工程变更力求在该项目施工前进行,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并认真审核工程量;
(4)工程变更要按程序进行,手续齐全,一个变更申请、变更依据、变更的内容、图纸、资料、文件等清晰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严格禁止通过工程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4.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监理工程师在对工程变更内容审查的基础上,应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化进行审核和审查。
(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在确定工程变更价款时,应坚持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单内的竞争性水平的原则。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1.1款: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约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的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工程变更的审查权力(2)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法人授权管理工程变更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承包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
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在委托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最终结算时,应以委托人和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4)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工程师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加强设计图纸审查,减少工程变更的数量,控制工程变更的范围。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尤其是工程变更的管理,避免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严格审查工程变更费用,加强投资控制和工程结算管理。明确工程变更控制的重点。
(5)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与控制。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应对承包方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方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者单价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要加强跟踪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工程变更的责任和费用补偿。
(七)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3. 不可抗力的合同管理
(1)合同订立时应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
(2)监理工程师应对合同中不可抗力的范围的明确性进行审查。(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
尽力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4)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材料。
4. 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分别承担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八)工程保修
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一、施工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二、索赔的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三、索赔的方式:协商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
四、施工索赔分类
1.按索赔合同的依据分类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五、施工索赔的内容
(一)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4、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7、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8、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9、业主的风险10、不可抗力
(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1、工期延误索赔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3、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5、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6、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六、处理索赔的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履行职责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诚实信用。
七、处理索赔的方法
1.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必须重视,认真地积累资料,为处理索赔提供充分依据。3.处理索赔必须及时、合理地做好协调工作。4.加强主动监理,减少工程索赔。八、索赔程序(承包人的索赔程序)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提出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继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延期天数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积索赔额。
2.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1)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首先在不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对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证据,并检查其同期记录。其次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承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该承担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出其中不合理的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2)判断索赔成立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期。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监理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处理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额。
(3)对索赔报告的审查
1)事态调查。通过读合同上述的跟踪、分析,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是由何种原因引起,责任
应由谁来承担。
3)分析索赔理由。主要依据合同判明索赔事件是否属于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
4)实际损失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5)证据资料分析。主要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确性,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
3.确定合理补偿额
(1)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监理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给予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双方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
(2)监理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监理工程师应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签署工程延期审批表和费用审批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4.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当监理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5.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索赔处理,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
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九、费用索赔
(一)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的组成部分相似。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国际惯例,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一般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
(二)索赔的费用组成
1.人工费:是工程成本直接费中主要项目之一,包括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加班费、奖金等。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来说,主要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法定的人工费用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导致人员窝工费等。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由于非承包商原因使材料运杂费、材料采购费与和储存费用的上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用。机械台班窝工费的计算,如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若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
4.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的索赔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等。但如果是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5.利息:利息的索赔包括拖期付款的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业主错误扣款的利息。计算利息的利率可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可按当时银行透支利率;可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6.总部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的索赔是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规定,如果索赔成立,可按企业管理费的标准计算。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方法:按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计算;按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
7.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的索赔是指分包商的索赔款项,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等。分包商的索赔额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总额以内。
8.利润:对于不同性质的索赔,取得利润索赔的成功率是不同
的。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计列利润。按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计算索赔利润。
由于业主的原因终止或放弃合同,承包商也有权获得已经完成的工程款外,还应得到原定比例的利润。对于工程延误的索赔,由于利润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所以在延误的费用索赔中一般不能加入利润损失。
凡是承包商有索赔权的工程成本的增加都可以列入索赔的费用。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索赔费用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通常有三种情况:
①有些费用可以得到补偿;
②有些费用需要通过分析确定是否补偿;③有些费用得不到补偿。
(三)不允许索赔的有关费用:
(1)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
(2)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损失费用(3)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4)索赔款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5)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四)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1)分项法(2)总费用法
(3)修正总费用法十、工期索赔
(一)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索赔的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承包商不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造成工程拖期。
1.工程拖期的类型
(1)可原谅的拖期是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2)不可原谅的拖期是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2.工程拖期的处理
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两种类型,处理原则不同,处理结果也不相同。
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及结果
索赔原因
是否可原谅
拖期原因
责任者
索赔结
处理原则
果
工程进度拖延
可原谅拖期
修改设计施工条件变化业主原因拖期工程师原因拖期
异常恶劣气候工人罢工天灾工效不高施工组织不好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
业主/可给予工期延
工期+补
工程长,可补偿经
偿
师济损失
可给予工期延
长,不给予补工期偿经济损失不延长工期,不补偿经济损失,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
索赔失败无权索赔
客观原因
不可原谅拖期
承包商
(二)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
1.共同延误:在实际工程中,工程拖期一般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2.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处理:分析工期索赔的具体原因,明确责任。若延误是有效的,承包商可延长工期,或同时得到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1)判别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期内,承包商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是客观因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得到工期延长,但难以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商,则承包商造成延误的时间段内,工期不得延长。
(三)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1)网络分析法(2)对比分析法十一、索赔管理
(一)索赔管理是监理工程师进行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1.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2.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3.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二)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1.审查索赔证据和依据;2.审查工期延期要求;3.审查费用索赔要求。
(三)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质疑1.合同依据不足;2.事实依据不足;
3.由于事实依据不足,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证据;4.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的要求;
5.承包人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6.承包人过去明示或暗示已经放弃了索赔要求;
7.索赔事件不属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的责任;
8.业主和承包人有共同负担责任,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的大小;
9.损失计算夸大,要求承包人修正计算;10.承包人索赔程序不符合要求,不予索赔。(四)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
1.索赔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但通过努力可以减少发生。
2.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引起索赔的原因,采取措施减少和预防索赔。(五)预防和减少索赔的主要措施
1.做好合同文件的审查工作2.为业主做好参谋
3.做好日常监理工作,及时处理可能导致索赔的不利因素4.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5.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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