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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珠区出租屋管理的通告

2020-02-03 来源:步旅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珠区出租屋管理的通告

海府〔2004〕29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的出租屋管理,消除出租屋消防和治安隐患,区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出租屋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辖区范围内的出租屋的管理,适用本通告。

二、市工商海珠分局、区公安、国土房管、规划、卫生、环保、城管、环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本通告。各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三、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区租赁管理所委托的各街道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属于违法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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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不具有房屋租赁证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出租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整治:

(一)提供给承租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以上的床位;

(二)厨房应单独设置,房间墙体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三)应设有直通楼房天面的楼梯,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其中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应设有2座楼梯;

(四)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2个安全出口;

(五)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配置1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保持畅通;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

(六)不得乱拉接电线和电器设备,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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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租屋的业主是出租屋整体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安全整治责任。

出租屋业主应当与承租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

七、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修缮房屋,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添加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

八、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违反房屋租赁、城市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区公安、国土房管、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九、凡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持有有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照从事经营活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十一、出租屋业主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应当在2004年11月20日前按本《通告》的要求进行自查和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将按照本《通告》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处罚。

十三、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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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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