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动态扣分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依法实施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并同时进行扣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我省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级住建部门的动态扣分行为均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的“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中操作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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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扣分的类型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内所承担的房屋市政单位工程项目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一个计分单元,建筑施工企业所有的计分单元同时适用于动态扣分管理过程。
第六条 每个计分单元的计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届满,单位工程的计分自动清零。每个计分单元的满分为10分。
当整改时限跨年度时,须待问题隐患整改复查完成后,上年度的扣分统计方能清零。
第七条 各级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过程中,对问题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的同时,按下列情况给予扣分处理:
(一)对施工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同时给予被处理对象扣以0.5分的处理。
(二)对施工现场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同时给予被处理对象扣以2分的处理。
(三)对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需依法实施罚款的,给予被处罚对象扣以3分的处理。
第三章 扣分的执行
第八条 各级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向被处理对象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等文书的同时,一并出具扣分通知书。
第九条 扣分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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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申诉权利等内容。
第十条 扣分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工程项目负责人签收,若被扣分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2名及以上执行人留置送达并留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被扣分企业如对整改或处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的机构或上级住建部门提出申诉。经核查,相关整改或处罚依据不足需进行撤销或调整的,扣分记录应同时撤销或调整。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同一问题隐患涉及多个建筑施工企业时,应同时对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给予扣分处理。
第四章 扣分的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颁发管理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公布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
(一)同一企业的同一计分单元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发生2次被扣2分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州)内有三个及以上计分单元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发生一次被扣2分的;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建部门或者委托企业(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由颁发管理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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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30天,公布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
(一)同一企业的同一计分单元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5分的;
(二)同一企业在省内所有计分单元的实际平均分数低于7分的。
第十五条 省外建筑企业发生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住建部门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附具企业有关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问讯笔录或其他证据材料,公布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
第十六条 对同一行为出现多个扣分情形的,按最高值扣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被扣2分及以上行为的,列入黄色警示名单。黄色警示的项目名单将在“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首页滚动出现,各地住建部门对辖区内的黄色警示项目实施重点监控。整改完成并经复查合格后,系统将该项目移出黄色警示名单。
建筑施工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红色警示名单。红色警示的企业名单将在“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首页滚动出现,各地住建部门对红色警示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且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合格,系统将该企业移出红色警示名单。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限满,并经复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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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扣分情况自动清零。对暂扣期限内存在有工程项目在整改期内的,需整改复查合格后,扣分情况方可清零。
第五章 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动态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各级住建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动态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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