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为了做好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现就《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关于自评、复核工作 (一)县级自评
1、各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应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中小学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和《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本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标情况逐校、逐项进行自评,并填写《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贵州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申报表》表Ⅱ—1]、《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分学校)》[《贵州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申报表》表Ⅱ—2]、《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评估情况(分学校)》[《贵州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申报表》表Ⅱ—3]。
2、各县应按照差异系数计算公式,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
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本县小学、初中差异系数,对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进行自评,填写《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贵州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申报表》表Ⅲ]和《小学、初中学校有关指标一览表》[《贵州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申报表》表Ⅲ(附)]。
3、各县应按照《贵州省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本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填写《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贵州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申报表》表Ⅳ1-5]、《义务教育经费情况》[《贵州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申报表》表Ⅴ]。
4、各县应采取问卷、座谈和走访等形式,了解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状况。
经县自查自评,各项评估内容和指标均达到《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省管县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评估申请。
(二)市级复核
1、市(州)在收到县的复核申请后,应组织复核组对该县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义务教育校际间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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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随机抽查学校,原则上,随机抽选1/3左右的小学和初中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复核,并对该县填报的《贵州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申报表》进行核查。复核工作方案由各市(州)制定。
2、完成对该县近三年教育经费的审计。 3、开展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
(1)各市(州)应制定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备案。
市级复核结束后,应向被复核县出具复核报告。如复核结果符合《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市(州)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省级督导评估申请。
(三)省级督导评估
省级督导评估分两部分:材料审核和实地督导评估 (一)材料审核:主要是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和差异系数达标情况。
(二)实地督导评估:
1、省级督导评估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兼职督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5-7人组成。省级督导评估在县工作时间为2天。
2、省级督导评估主要工作程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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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召开汇报会。听取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专题汇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省级督导评估组人员现场进行有关情况的询问。
②督导评估工作主要内容。重点查看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政策及其落实情况、财政投入和有关经费使用情况、随机抽选不少于10所小学和5所初中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督查,核对该县《贵州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申报表》。
③开展当地公众满意度调查。发放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随机抽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群众,按要求进行面谈,记载访谈情况,与当地的调查结果进行对比。
④督导评估组撰写督导评估意见。督导评估中发现与自查情况(包括表格内容)不符的要在督导意见中逐条列出,能用数据的尽量用数据。督导评估过程中的各项用表和记录,作为督导意见的附件全部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留存。
⑤意见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评估组向被督导评估县进行督导评估情况意见反馈。
二、关于材料报送
申请省级督导评估,相关县、市(州)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县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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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和近三年教育经费自查自审报告。
2、《贵州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申报表》和公众满意度调查报告。
3、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二)市(州)报送材料
1、关于申请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的函。 2、对受检县的复核报告。报告应包括市(州)对被复核县的总体复核结论和对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三个方面的复核结论。
3、对受检县近三年教育经费审计报告。
4、公众满意度调查报告。包括问卷调查结果及分析报告。 县与市(州)的材料一并由市(州)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送。上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县申请市(州)复核的报告应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复核工作。省级督导评估时间原则上安排在4月—5月进行,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确定后通知相关市(州)。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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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及材料最迟于3月底报省。
2、县级自查、市级复核和省级督评均采用同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数据。
在计算指标达标情况时,九年一贯制学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进行拆分;完全中学,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进行拆分;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1:1.32”的比例进行拆分后分别列入小学、初中计算。
3、开展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委托贵州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组织进行。调查的对象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其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并保证其他种类调查对象的数量大体相当。常住人口不足50万的县,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常住人口在50万及以上的县,问卷调查数量均为800份。问卷调查结束后,撰写公众满意度调查报告并填写《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贵州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申报表》表Ⅵ]。
4、市(州)对教育部认定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县,连续3年进行复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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