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沪卫计科教〔2015〕29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本市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筹集、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市所有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单位和部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三)突出重点,保证急需。专项资金分配优先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倾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和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申请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规划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定包括培训对象待遇保障、带教师资配备、培训日常管理、培训质量控制等内容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考核办法,将专项资金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作为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三)培训医院。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确定的招生计划,面向社会招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配备符合培训要求的带教师资队伍,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开展教学实践活动,落实培训对象在培期间的住宿等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制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在培人数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并统筹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本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对培训对象和培训医院进行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和培训医院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
(一)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主要包括参照本市事业单位标准,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培训医院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培训医院的师资培训、指导带教、培训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公共课教学、考核认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等活动,向承担紧缺急需专业培训任务的培训医院适度倾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制度,综合考虑培训对象生活学习成本以及培训医院教学实践活动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际需要,以及培训有关成本变动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专项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和审批程序,经市卫生计生委初审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的预拨和考核清算制度,按照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拨付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根据预算执行进度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将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除外)和培训医院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拨付培训医院。同时,每月按规定代为缴纳培训对象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除专项资金外,培训医院需承担培训对象的绩效工资(奖金)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负责培训对象的个人收入发放,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20日前将其承担的相应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划入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并将培训对象收入发放等信息上传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培训对象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顺延培训期间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和虚报在培人员数量的,除追回经
费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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