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1 中药简介
凡是以中国传统的医药学理论(如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补泻润燥、配伍反畏等) 为指导,来解释其作用和用途而用以防病、治病、保健的药物,均可称为中药。中药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生产的中药饮片或中成药产品,侧重于复方研究,注重疗效的高低。提取类药物则是在西医药或其它学科理论指导下,从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中提取比较单一的有用成分,侧重于药物某种或某类有效成分的含量高低,更注重质量控制而非药物的实际疗效。从生产工艺上讲,提取类药物的生产流程长于中药生产,在提取工艺后一般还需要进行精制。从追求的产品组分上讲,中药多为混合多种组分,而提取类药物多为单一有效组分。
中药分为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中药材是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原料。中药饮片是指根据辨证施治及调配或制剂的需要,对经产地加工的净药材进一步切制、炮制而成的成品。中成药是指任何用于传统中医治疗的任何剂型的药品,它是以中药饮片为原料生产的。
2 中药废水来源及特点
传统的中药饮片是将中药材加工炮制成一定长短、厚薄的片、段、丝、块等形状供汤剂使用,其传统工艺通称为中药炮制。中药炮制工艺实际上包括净制、切制和炮制三大工序,不同规格的饮片要求不同的炮制工艺,有的饮片要经过蒸、炒、煅等高温处理,有的饮片还需要加入特殊的辅料如酒、醋、盐、姜、蜜、药汁等后再经高温处理,最终使各种规格饮片
达到规定的纯净度、厚薄度和全有效性的质量标准。中药饮片废水主要来自药材的清洗和浸泡水、机械的清洗水以及炮制工段的其它废水,一般为轻度污染废水,COD大约在200mg/L 左右。但是如果在炮制工段需要加入特殊辅料如酒、醋、蜜等的中药饮片,其废水的COD 浓度一般较高,可达到1000mg/L 以上。
中成药生产是间歇投料,成批流转。在生产过程中,一批投料量的多少一般由关键设备 的处理能力决定。其生产过程是以天然动植物为主要原料,采用的主要工艺有清理与洗涤、 浸泡、煮炼或熬制、漂洗等。中药材进行炮制(前处理)后,经提取、浓缩,最后根据产品 的类型制成片剂、丸剂、胶囊、膏剂、糖浆剂等。其中,核心工艺是有效成分的提取、分离和浓缩。根据溶剂不同分为水提和溶剂提取,其中溶剂提取以乙醇提取为主。中药制药主要原料均系天然有机物质,含有木质素、木质蛋白、果胶、半纤维素、脂蜡以及许多其他复杂有机化合物,在生产过程中,胶体的成分互相起乳化、水解、复分解和溶解等作用,最终产物有木糖、半乳糖、甘露糖、葡萄糖等碳水化合物。在漂洗过程中,这些有机物部分进入废水中,使中药废水水质成分复杂,废水中溶解性物质、胶体和固体物质的浓度都很高。其主要特点如下:
(1) 中药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是中药材,在生产中有时须使用一些媒质、溶剂或辅料,因此, 水质成分较复杂;
(2) 废水中COD 浓度高,一般为14000~100000mg/L,有些浓渣水甚至更高; (3) 废水一般易于生物降解,BOD/COD 一般在 以上,适宜进行生物处理; (4) 废水中SS 浓度高,主要是动植物的碎片、微细颗粒及胶体; (5) 水量间歇排放,水质波动较大;
(6) 在制造过程中要用酸或碱处理,废水pH 值波动较大;
(7) 由于常常采用煮炼或熬制工艺,排放废水温度较高,带有颜色和中药气味。
中药制药企业生产废水的污染物主要是常规污染物,即COD、BOD5、SS、pH、氨氮等。大多数厂家采用厌氧-好氧处理工艺,厌氧处理主要采用UASB、水解酸化等工艺,生化处理装置主要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触氧化法以及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等,对废水的处理效果比较好。废水数据汇总见下表1。
表 1 中药企业废水处理与排放情况汇总
3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GB 21906-2008) (1) 自2008 年8 月1 日起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中药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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