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环改字〔〕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与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_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2、
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
序号),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性规定但无罚则的,可写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期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注明: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 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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