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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垫运费增值税问题

2020-06-01 来源:步旅网
Metallureical Financial Accountin 浅议代垫运费增值税问题 马廷志 近年来,关于企业代垫运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 外费用的争论甚嚣尘上,特别是税务机关检查过程 中,征纳双方存在很大争议,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情 况不一,对于征纳双方来说存在着执法风险和纳税 风险。本文参考代垫运费的背景、会计处理、税法及 二、销售方A企业会计核算流程 在销售结算的账务处理方面,A企业主要设置 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货物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一B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法律规定,就代垫运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进行探讨。 一、代垫运费的概念 应交税费一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B企业交来货款时 借: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1.代垫运费 代垫运费,指本该由购货方承担的运费,由于 承运人不便到购货方收税,而由销售方代购货方垫 付给承运部门,再向购买方收回代垫款项。销售方 采取预收款方式,按照出厂价格销售货物,运费由 购买方承担,购买方将货款及运费一并交销售方, 根据承运方开具给购买方的货物运输发票,支付运 3.B企业根据提货单和物流中心调度的货运车 辆进行提货、装车,承运企业根据运输里程、运输单 价确定应收取的运费,并开具运输发票,交A企业物 流中心审核后,转送至财务部门,再根据运输发票 复印件做账: 费,并将运输发票原件转交给购买方。 例如,A企业向B企业销售货物,A企业设立物流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一火车运费 一中心,安排所在地的其他企业C运输企业负责运输, C企业向B企业开具运输发票,由A企业转交给给B ××运输公司 4.支付承运单位运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火车运费 一企业。B企业将货款和运费支付给A企业,A企业将运 费支付给C企业。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顾名思义是价格以外收取的费用,它与 ××运输公司 贷: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销售额、销售量或者执行销售合同的好坏程度相关 的具有补偿性、奖励性或惩罚性的费用,它体现为 直接或者间接地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流入。从交易 三、征纳双方存在的纳税争议 在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认为A销售企业预收 货款时,货款与运费混在一起,无法分清,因此,货 来看,销售方在代垫运费过程中,履行了约定的资 金结算手续,但并没有从购买方和承运方获得相关 款中包含的运费应该按照增值税价外费用征收增 值税。但是,A企业认为代垫运费符合《增值税暂行 的、额外的经济利益,不符合价外费用的规定。 条例》“两项条件”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 Metallurgical Financial Accounting 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 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 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 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 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A企业采取预 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预收货款时,货物尚未发出,增 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销售额中不包含价外费 用,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 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 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 4.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保护缔约和交易的自由 从立法精神来看,增值税具有中性性质,以增 值额以计税依据,不以增加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为原 则,从而规范纳税行为,保护合法的交易。合同的相 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 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四、争议的分析探讨 1.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 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要求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 件。首先,C运输企业将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B企业;其次,A销售企业将运输发票转交给购买方B 对性要求各方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履行合同 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因此,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 非常明确,符合税法原则和增值税相关要求,销售 方没有代替承运方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的义务。 5.增值税的增值链条的完整性 A企业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 税的过程中,依法完成了因产品增值而应履行的纳 税义务,增值环节封闭而完整。在按照出厂价销售货 物后,货物继续在流通和下一生产环节实现增值。 营改增试点改革后,在运输环节也实现了相应的增 企业。再次,A销售企业按照运输发票所载金额代购 买方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输款项。 2.预收账款能够分清货款和运费 A企业收取预收账款时,尚未完成销售和运输, 值,但是运输费用不属于货物销售环节的增值额。 6.增值税纳税主体的特定性 因此无法确定其中包含的货款和运费各自金额,但 是随着业务的进行,当企业完成销售,开具发票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定销售额时,运输企业确定运费时,才最终确定货 款与运费的金额。在这之前的预收款项属于购买 方,销售方只是向购买方确认了一项负债,如果买 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 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卖合同履行完毕不再继续签订新合同,销售方还负 有向客户返还预收款的义务。 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 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显而易见,取得 经济利益的各方,应根据经济行为性质的不同,而 履行不同的纳税义务,这也是税法设计的根本原 理所在。因此,A企业销售货物,取得货币,应该为 3.预收货款时(含运费)尚未发生纳税义务 预收账款是由于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形成 的企业一项负债,根据合同约定,交货义务发生在 收取货款的一段时间之后。关于预收款销售,增值 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出了规 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第十 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 销售货物的行为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而收取运 费的承运方C企业应该按照其提供的运输劳务和收 取的价款履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营改增后改为增 值税纳税义务)。 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综上分析,销售方的货款及运费结算过程中, 运费的结算符合代垫运费的实质和形式要件,不属 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说明业务实际情况,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 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第50号令)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理解和支持,减少征纳分歧,降低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财务部)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 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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