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全校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创我校科研创新工作的新局面,全面提升我校核心竞争力,参照兄弟院校的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
国家级项目申报成功奖励;学术论文及学术专著奖励;科技成果奖励;重点实验室奖励;科研创新团队奖励;专利奖励;课题申报奖励;成果申报奖;科技管理工作奖等。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国家级项目申报成功奖励
1、凡申报成功国家级项目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为川北医学院的,申报成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奖励额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决定。面上项目每项奖励申报团队30000元,青年基金20000元。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奖励申报团队20000元。
2、凡合作申报成功国家级项目,川北医学院为项目参与单位(正式批文为依据),学校奖励申报团队到校金额的5%。
3、上述奖励按项目执行年限及完成情况逐年发放。由申报立项(占50%)和结题验收合格(占50%)组成。 (二)学术论文及学术专著奖励
1、学术论文奖励,受奖励的学术论文(除外摘要、短篇或报道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必须署名川北医学院。如果该论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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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完成并发表的,则奖励导师。
(1)凡在《Science》、《Nature》全文发表论文者,予以重奖,其中50%资助科研,50%奖励作者。奖励额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决定。
(2)被SCI、SSCI收录的论文者,每篇按下列办法奖励 a=2000+1000*f
公式中a为作者应获奖金,f为论文发表当期(当年)期刊影响因子(如当期(当年)期刊影响因子尚未发布,则参考其前一年的影响因子)。
(3)被EI、ISTP、Medline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论文,奖1000元/篇。
2、学术专著奖励以部计(除外教材),在国家级出版机构出版学术专、译著者,其奖励总额以川北医学院的最高排位确定,如为主编,奖金10000元,如为副主编,奖金5000元,如为参编,奖金1000元。在省部级出版机构出版学术专著者,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奖励。 (三)科技成果奖励
获奖成果的所有权必须归属川北医学院,且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为川北医学院。同一成果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科技成果奖,奖金额度以最高奖执行,不重复奖励。
1、凡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奖励额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决定。
2、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学校按1:1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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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奖励获奖团队。
3、凡获得厅局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学校按1:0.5配套奖励获奖团队。
4、川北医学院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学校将根据单位排名,分别给予获奖奖金的50%、25%、12%、6%奖励获奖团队。
5、凡获得其他成果奖的情况,参照上述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6、对已获得厅局级及以上成果奖励,学校将按奖金总额的10%奖励科研管理部门。
(四)获得重点实验室奖励
1、凡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的,奖励实验室团队50000元;由申报立项(占50%)和验收合格(占50%)组成。
2、凡获得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的,奖励实验室团队20000元;由申报立项(占50%)和验收合格(占50%)组成。
3、凡获得厅局级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的,奖励实验室团队10000元;由申报立项(占50%)和验收合格(占50%)组成。 (五)获得科研创新团队奖励
1、凡获得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建设的,奖励团队50000元;由申报立项(占50%)和验收合格(占50%)组成。
2、凡获得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建设的,奖励团队20000元;由申报立项(占50%)和验收合格(占50%)组成。
3、凡获得厅局级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建设的,奖励团队10000元;由申报立项(占50%)和验收合格(占50%)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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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利奖励
凡我单位被授予职务发明专利证书,奖金3000元;职务发明属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的,奖金1000元。 (七)课题申报奖
凡申报以下各类课题,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或通过专家组评议),同意上报而未中标者给予鼓励奖。
申报国家级课题按照1000元/项予以奖励;申报省部级课题按照300元/项予以奖励;申报厅局级课题按照200元/项予以奖励。 (八)成果申报奖
凡申报以下各类成果奖,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或通过专家组评议),同意上报并被上级成功受理而未获奖者给予鼓励奖。 申报国家级成果奖按照5000元/项予以奖励;申报省部级成果奖按照2000元/项予以奖励;申报厅局级成果奖按照1000元/项予以奖励。
凡申报其他成果奖的类似情况,参照上述成果申报奖励办法执行。 (九)科技管理工作奖
每次评选先进集体3-5个,奖励5000元/个;先进个人7-9名,奖励2000元/人。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由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科技处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1、发表论文的复印件
2、被SCI、EI、ISTP、Medline收录论文,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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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索报告书》复印件,并提供期刊当年的影响因子。
3、科技成果奖、专利证书复印件。 4、论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封底复印件。
(二)申请科技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需填写《川北医学院科技管理先进集体登记表》、《川北医学院科技管理先进个人登记表》。 (三)以上材料经学校科技处审定,提出结论性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奖励;对有异议的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将在每2-3年一届的全院科技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及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此前其它与此相冲突的规定,均以此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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