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2022-05-26 来源:步旅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丛彦国

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力,其可以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可见,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而且也是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探讨如何适当地、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必要性;滥用;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如同一把双刃剑,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但是,这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又可能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要充分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全方位、多层次的分析,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此问题: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各国学者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与阐释。现被大多学者接受的观点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在行政法学中,自由裁量权的载体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其是相对于羁束性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在没有民主与法治的封建社会,人们缺少对于权利的基本认识,国家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封建统治者中的权力与封建国家的权力几乎不受到任何约束。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中,提出“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的口号,使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使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局限于一些有限的领域。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发展,政府功能逐渐强化,其越来越多的干预社会生活,行政权力又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法律的局限性与实证主义法学的缺陷,也要求行政主体在不违反法治的前提下,应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存在,以实现法律的精神与价值。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多种特征,为了更好的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释:

1、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法律有着多种渊源,可以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等。法律对于行政主体的授权,可以表现为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也可以表现为虽然法律条文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手段可以理解为授权的存在。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弹性权力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自由空间,法律授权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怎样作为行政行为或何时作为行政行为,等等。行政主体在依据其自由裁量权为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有着自己的思考与选择空间。但是,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对的自由,其将受到多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等的控制与约束。

3、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特定化的权力

行政主体一般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因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多元性与行政案件的复杂性,行政主体不可能针对所有的行政事务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思维与行政行为手段,因此,针对不同的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内容是大不相同的。

(三)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发展的必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治的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合理权力,有其存在的空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作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是否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做出选择。

第二,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行政行为模式。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其违法的具体情况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可以在一定幅度与范围内为一定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第四,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可以自由为行政行为的其他情形。例如,法律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或其他情形未做出具体规定,而是运用诸如“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必要时”等模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由执法主体理解与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有着不同的称谓,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制度的基本内容。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审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行使得合理适当,是否违反法的原意和目的,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基本规则:

(一)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出于一定的理由与目的,为了达到某种社会价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偏离法定的目的与价值,更不可以与法定价值背道而驰。自由裁量背离法定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出于私人利益或个人偏见而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缺少理性的行政行为,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又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为了规避行政职业风险,对应当主动进行管理的行政事务视而不见,采用行政不作为或拖延履行法定职权的方式,从而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法的原意是公平合理的,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管理社会事务,而不是根据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好恶做出某种行为。虽然,自由裁量权不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不构成违法,但却有可能违反了法的目的和原意,其实质是更深层次的违法。

(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出于合理的动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行政主体在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应当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不得基于不正当的动机来解释、适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模糊概念,从而达到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自己利益的目的。

这便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判断、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与具体原则,例如,公共利益至上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行政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等等。

(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体现国家意志的行政法律行为方式。行政程序的法定性决定了行政主体在为行政行为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使其行为的步骤与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某种行为时不仅要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而且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实质上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程序上的限制。在我国,应该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以下几项程序规则:明确标准规则、指出事实根据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规则、行政公开规则,等等。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被滥用的可能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治发展与需要的结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行政权是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这样就必然要求依据一种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提供保证,这种保证就是行政权。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从而导致行政主体职能日趋扩大。行政权涉及的范围已经扩展到生产、生活、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同时,由于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使更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判断灵活处理。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在这样的行政权基础之上,必然随着行政权的发展而发展,以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立法缺陷的必然要求

法律虽然具有巨大的功能,但是,法律的局限性也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同时,法律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以朝令而夕改。

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发展,行政权的不断扩大,相对稳定的立法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从而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出完全有效的法律规范来满足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需要。另外,在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已经进入了立法领域。例如,我国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法规、条例、细则,等等;其他行政主体制定的各种规章、办法、准则,等等。由于以上几种原因的存在,必然促使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力能够被合理地运用。事实上,这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大量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可能被滥用是基于以下原因:

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力性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由于法律规范对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范围与幅度,这种范围与幅度是必要的,同时,也就为其被滥用提供了可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可见,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如此之大,行政主体在实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就有了较大的回旋余地。只要行政行为不超出这个范围,不会明显导致行政行为过分不当之外,都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样,就造成在许多行政领域,当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相对人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救济,其原因是他们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2、行政司法实践的证实

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行政司法实践来看,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无效行为等已经越来越少;而行政不合理行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等却逐渐增多。这是由于法律体系在健全,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在加强,使得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均会得到有效的控制与制裁。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合法、半合法的行政不当行为日益增多。行政主体为谋取不当利益,往往会选择法律风险更小的行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法律关系救济主体针对这一行为一般缺少有效的控制。例如,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前后不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显失公平,反复无常,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有其合理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行政主体的职能,以实现更高的行政效率,满足社会运行的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其又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法治国家构成威胁。

四、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权力的授予与控制总是同时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例外。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应当遵循两个价值目标:其一是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从而使行政管理发挥应有的效能;其二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遵循这两大价值目标才能既保证行政效率,又能实现行政正义。

借鉴别国的理论与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与问题,当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重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立法方面的控制

首先,应当提高立法技术与水平,加强法律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从根源上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次,应当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进程,虽然行政法律体系具有分散性而缺少成文性,但是现代行政法治国家一般均具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最后,应当强化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进一步明确、规范、提高行政主体的责任,使其既享有自由裁量权又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阐释此问题:

第一,行政行为规范化。促进行政行为规范化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在我国,狭义意义上的立法权仅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他们当然地享有立法解释权;而行政立法机关也应当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以从源头上尽量减少不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自由裁量的标准更加确定。立法者的职责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的制定,对于法律的解释也是不可忽视的。

第二,行政行为程序化。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分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自由裁量权既受法定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自由行政程序的合理控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第三、行政救济司法化。我国应当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司法控制才是最有效、最有力的控制,其也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最后的救济途径。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制度无法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行政救济司法化问题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执法方面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而具体实施者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因此,在执法层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是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有效途径。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是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全面提高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业务素质、思维能力、工作责任等,使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其素质的支配,进而使其行为自动服从法律,服从事实。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有可能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司法方面的控制

1、国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司法控制的经验

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其行使符合法治的价值,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一大问题。现代各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方式各具特色,例如:议会监督、行政自身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公共机构监督等等。但是,现代行政法治国家一般均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约,这种制度是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为基础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在英国,控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标准被称为越权无效原则,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司法判例对此作了扩大适用的解释,认为滥用权力的行为即使看起来好像是在权力范围内,其实质也是越权行为。在美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但法院根据宪法和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把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标准。在日本,同样遵循行政行为服从司法审查的原则,但司法审查的运用在法律规定上较为狭窄。

2、完善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为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审查的范围仅局限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两个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发展,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一部分尚未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也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程序。对于此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释:

第一,建立合理的司法审查制度。

其一,应当扩大司法机关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不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要受到司法审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同样也要接受司法审查;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个案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法院也应当进行司法审查。

其二,在草拟行政程序法典过程中,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进行界定,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为司法机关在司法审查程序中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救济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可以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第二,重新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机关体系,虽然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仍然具有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可能性。因此,司法机关对于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可能进行完全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我国应该逐步建立相应制度,真正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第三,适当建立行政判例制度。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不可否认,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的发展,我国已经间接承认了判例制度。因为法国与我国都是成文法国家,而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判例法,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用行政判例的方式解决具体的行政案件,这也顺应了WTO规则要求法制统一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周叶中.宪法.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 梁治平.法辩.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3] 范毅.论宪法价值的概念、构成与内涵.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9)

[4] 朱福惠.宪法价值与功能的法理学分析.现代法学,2002,24(3)

[5] 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6] 董和平.论宪法的价值及其评价.当代法学,1999(2)

[7]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上).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

[8] 乔治•恩德勒.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王淼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9] 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休谟问题及其解决尝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 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1] 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12] 严存生.法律的价值.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

[13] 乔克裕,黎小平.法的价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14]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15]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6] 朱福惠.宪法价值与功能的法理学分析.现代法学,2002,24(3)

[17]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洪德,杨静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9]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0] 王月明.宪法学基本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1] 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2] 张越.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3] 张文显.法理学.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24] 科斯.企业、市场和法律.盛洪等.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25]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6] 马长山,钱福臣,唐永春.法理学问题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

[27]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8] 亨克•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9] 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30] 韩大元.比较宪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1] 韩大元.外国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2] 董和平,秦前红.宪法案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3] 许崇德.宪法.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4] 李竹,吴庆荣.国家安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5] 姜士林等.宪法学辞书.当代世界出版社,1996

[36] 张晋藩,曾宪义.中国宪法史略.北京:北京出版社,1979

[37]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8] 蔡定剑.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法学研究,2005(5)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39] 郭相宏,完珉,任俊琳.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40]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1] 林喆.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2] 刘作翔.权利冲突:一个应该重视的法律现象.法学,2002(3)

[43] 钱福臣.宪政基因概论——英美宪政生成路径的启示.法学研究,2002(5)

[44] 刘春萍,赵微.当代俄罗斯法学通论.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45] 殷啸虎.宪法学教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6]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47] 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8] 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49] 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50]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51] 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2] 徐育苗.中外政治制度比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53] 周叶中,韩大元.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54] 丛彦国.我省国际河流水事争端的国际法分析.水利天地,2006(4)

[55] 丛彦国.实体与程序问题之浅析.社科研究,2006(6)

[56] 丛彦国.调解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科技信息,2006(1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