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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交易分配

2024-04-18 来源:步旅网
EU ETS配额分配方法

欧盟排放交易(EU ETS)的配额分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首先,《京都议定书》设定欧盟整体减排责任;其次,欧盟按照《欧盟责任分担协议》规定各成员国的减排义务;最后,各成员国制定《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将配额总量分配给减排实体。具体流程见下图。

京都议定书 (为欧盟设定整体减排责任) 欧盟责任分担协议 (规定每一成员国的减排义务) 国家分配计划 (先将配额分配至:) 可交易部门 (再将配额分配至:) 不可交易部门 减排实体

图 EU ETS配额分配过程示意图

欧盟责任分担协议

根据《京都议定书》,欧盟承诺到2012年要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8%。但是欧洲委员会并没有要求每一个成员国都承担同样的减排义务。《欧盟责任分担协议》规定了每个成员国具体的减排义务,在规定每个成员国的减排义务的时候,充分考虑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因此,总体而言,相对富裕的国家承担的减排义务要大一些(如要求德国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排21%),而相对不富裕的国家实际上被允许增加排放(比如希腊被允许在1990年水平上增加25%的排放)。具体分配情况见下表。

表 欧盟15国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及京都目标(单位:百万吨二氧化碳)

国家 卢森堡 德国 英国 瑞典 丹麦 法国 荷兰 芬兰 比利时 意大利 奥地利 希腊 爱尔兰 西班牙 葡萄牙 欧盟15国

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

10.9 1216.2 747.2 72.9 69.5 558.4 211.1 77.2 141.2 509.3 78.3 107 53.4 289.9 61.4 4203.9

京都目标 -28% -21% -12.5% 4.0% -21% 0% -6.0% 0% -7.5% -6.5% -13% 25% 13% 15% 27% -8.0%

国家分配计划

成员国政府制订《国家分配计划》,把配额总量分配给国内各相关企业。《国家分配计划》首先将该国所承担的减排义务在可交易部门和不可交易部门之间分摊;然后再分配给可交易部门的每一个排放实体,得到配额的排放实体或根据配额排放,或将多余部分在交易市场上转让,或申请注销。因此,每个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决定了该国总的配额以及分配给每个排放实体的具体数额;但是,这两个方面都必须经过欧洲委员会的审核。

NAP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1)成员国在阶段内需要分配的配额总量 (2)配额在各国境内企业之间的分配方法

(3)新企业或工厂加入各国ETS的方法(比较典型的方式是各国在分配前期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新企业的排放额进行测算,并在总量中保留这部分配额,以适应后来新进企业)

(4)提供包含每个管制企业的详细名单,以及被发放的配额量。 欧盟还规定了NAP的分配原则:

(1)配额总量必须和成员国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目标、成员国的气候变化政策和减排措施相一致;

(2)欧盟ETS管辖范围内不允许各个行业之间的歧视和不公平做法,分配方法应当公开透明;

(3)配额不得超出实际需要的排放量;

(4)分配方法应当考虑到国家技术和经济上的减排潜力; (5)分配计划必须遵守欧盟的竞争条款和国家援助条款; (6)分配计划在提交之前需要听取公众意见。

各个成员国所制定的国家分配计划必须符合欧盟排放贸易法令附件二所作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第一阶段的国家分配计划中,必须有至少95%的配额免费分配,剩余部分由成员国以拍卖或其他形式分配。在第二阶段,必须有至少90%的配额免费分配。分配的配额总量应该与欧盟在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所做出的现实的和预计的贡献相一致。在2008年前,分配的配额总量应该与成员国在减排量分担协议和《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相一致,而且还应该考虑到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需要和实现减排的技术潜力。国家分配计划不应该不适当地支持某些生产活动或部门,否则将在部门或企业之间造成价格扭曲或不正当竞争。此外,国家分配计划必须包含新加入者如何参与EU ETS的信息。一般来说,新加入者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利用配额:允许新加入者在市场上购买配额;通过定期的拍卖提供利用配额的机会;把保留的配额免费向其提供。对于那些在没有法律、命令出台之前已经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部门或企业,应该得到比其他部门或企业更优惠的支持。

NAP制订后要提交欧盟委员会审议,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成员国对不合格的NAP做出修正,甚至完全拒绝。如果一个成员国的NAP遭到欧盟委员会的拒绝,就必须重新制订,一旦获得通过就不得更改。

第一阶段从2005年到2007年,国家分配计划是根据成员国每个企业实际二氧化碳排放状况来确定其排放额度。在NAP的过程中,大部分国家选择的方式

都是以政府免费分配为主。分配有明确的规则,首先根据行业的预计产量在行业间分配额度,然后根据每个主要企业占行业排放的比例来确定对于企业的分配。在第一阶段中,受到排放额度分配的总共有能源和工业行业的超过12000多家企业,其排放总量相当于欧盟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45%。

目前,在第二阶段(2008一2012),欧盟委员会根据已达成排放交易指令的12项标准对每个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进行评估。这些标准必须满足以下的要求:排放量的上限与配额充足以满足会员国实现京都目标的要求;消除具体企业与行业间的分歧;降低采用CDM或JI项目所进行的补偿;规制新的进入者、清洁技术等。第二阶段又是“京都期”,因此国家分配计划必须保证京都目标的达成,即2008年至2012年欧盟每年要减排约2亿吨二氧化碳。

第二阶段各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上交于2006年7月,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6日审核通过所有27个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如下表所示,欧盟委员会在每个成员国国家分配计划年均配额要求上平均减少了10.5%的分配配额,这也增加完成京都目标的可能性。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减少分配配额的做法也是欧盟委员会吸取了第一阶段配额分配相对过多的教训。

表 EU ETS第二阶段配额通过情况(单位:百万吨二氧化碳) 国家 奥地利 比利时 保加利亚 捷克 塞浦路斯 丹麦 爱莎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第一阶段年均配额 33 62.08 —— 97.6 —— —— 19 —— 156.5 499 74.4 2005年排放量 33.4 55.4 —— 82.5 —— 26.5 12.62 —— 131.3 474 71.3 京都要求 32.8 63.3 67.6 101.9 7.12 24.5 24.38 39.6 132.8 482 75.5 欧盟委员会通过量占要通过量 30.7 58.5 42.3 86.8 5.48 24.5 12.72 37.6 132.8 453.1 69.1 求量比重 93.6% 92.4% 62.6% 85.2% 77% 100% 52.2% 94.8% 100% 94% 91.5% 匈牙利 爱尔兰 意大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 荷兰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 英国 总计

31.3 22.3 223.1 4.6 12.3 3.4 2.9 95.3 239.1 —— —— 30.5 8.8 184.4 22.9 245.3 2172.6

26.0 22.4 225.5 2.9 6.6 2.6 1.98 80.35 203.1 —— —— 25.2 8.7 182.6 19.3 242.4 2057.8

30.7 22.6 209 7.7 16.6 3.95 2.96 90.4 284.6 35.9 95.7 41.3 8.3 152.7 25.2 246.2 2325.34

26.9 22.3 195.8 3.43 8.8 2.5 2.1 85.8 208.5 34.8 75.9 30.9 8.3 152.3 22.8 246.2 2080.93

87.6% 98.6% 93.7% 44.5% 53% 63% 71% 94.9% 73.3% 96.9% 79.3% 74.8% 100% 99.7% 90.5% 100% 89.5%

在未来的第三阶段,欧盟打算对初始的分配机制进行改革,目标是取消国家对企业的二次分配,改成直接由欧盟对企业分配。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涵盖的行业到2020年相比2005年的水平要求减排21%,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未涵盖的行业到2020年相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要求减排10%。

拍卖原则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配额分配方式有两种,即免费与拍卖。在第一阶段,绝大多数的配额(95%)是免费的,不超过5%的配额可以用来拍卖。在各成员国制定第一阶段的国家分配计划时,几乎所有的政府都明确表示要采用拍卖的方式来分配一定数额的许可。然而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一直反对。所以在各国第一阶段的国家分配计划公布后,人们失望地看到只有四个成员国采用了拍卖的方式,分

别是丹麦、匈牙利、立陶宛和爱尔兰;这四个国家采用拍卖的方式分配的许可占全部分配的许可比例分别为5%、2.5%、1.5%和0.75%。对整个欧盟排放交易机制而言,在平均每年分配的22亿EUA中,仅有3百万EUA(约占0.13%)是通过拍卖分配的。

从2008年第二阶段开始,10%的配额可以拍卖。目前来看,虽然第二阶段加大了拍卖配额的绝对数量,但是实际运作中每年排放配额的拍卖额度也只达到750万吨,仅占总量的4%。

从第三阶段2013年开始,将有20%左右的配额被拿出来拍卖,并且这一比例以后逐年上升,预计到2020年达到70%,到2027年达到100%。其中,拍卖的比例各行业又有所不同,电力行业最高,预计2013年将有30%被拍卖,到2020年之前达到。但配额的拍卖权到底是下放到各成员国还是也由欧盟来统一进行还未有定论,这个问题在2009年下半年在欧盟内部也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论。

基准原则

目前,欧盟各国免费分配基本都是基于历史排放(Grandfathering),很少采用基准进行分配。基准是用历史产量的指数或者设备容量乘以标准排放比率,来决定单个设备分配数量的分配方法。他隐含一个基本的理念,如果两套安装设备,除了排放水平的区别,其他各方面完全相同,排放量比较高的设备将比排放低的得到的分配要少。

欧盟ETS中根据历史排放而非基准进行分配,是因为在已有的生产安装中,过程和条件有相当的差异。(1)行业间的差别,不可能对于钢铁行业或者水泥行业或者电力行业采用一样的基准;(2)即使相同行业中,不同种类的公司采用的基准都不一定相同。举例来说,从鼓风炉生产的和从电弧炉中生产的钢,排放水平是不同的;(3)同一家公司不同设备的基准也不会一致。根据基准原则进行分配在许多成员国中被尝试,但都放弃了。

只有每种工业按照相似的子程序和产品发展一套基准系列,这样才是公平和可被接受的。荷兰作了一个严肃的尝试,试图发展了一个基准分配,但是在发展了125个基准之后被废弃了。这种不统一性是真实存在的,甚至对电力行业,他们产品相同,但是生产条件却大不相同。在德国电力工业,被要求作出一个适当的基准,它计划了36种不同的标准。根据欧盟委员会的一个对利益相关方的调查,四分之三工业参加者,偏爱基准,但是要求基点必须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工业里面的特定的情形。

另外的因素也制约着基准的采用。(1)欧洲计划开始日期和数据申报,需要

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案。没有足够的时间在必需的工业和子工业分类基准问题上取得一致。(2)缺乏任何的已有的法律和制度的惯例做标准。美国SO2计划,尽管排放比率有巨大不同,基准根据《新排放源达标标准》(New Source Performance Standard,NSPS)被采用;而对于CO2无类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存在。

基准没有被普遍选择,但在一些特别的情形也被使用。如:没有历史排放物的新进入者。另外,在西班牙,有几个工业采用了基准,因为在排放物可靠的公司级数据无法获得。西班牙在电力实体部门中的对现有的设备采用的基准是有差异的,对现存的燃煤电厂根据燃料的差异修正值,确定燃料特性基准。意大利和波兰允许一些部门从现有排放、预计排放、基准之中,选择公司的排放水平,少数部门选择基准。

新加入者及终业者

欧盟ETS的分配的一个特点是免费许可预备给新加入者,同时对停工的任何的设备没收分派给他们的配额。这是以往的排放体系没有的做法,以往的新加入者必须购买许可,而停业的设备的拥有者往往可以保留他们的起始分派到的许可。修改的

欧盟关于新加入者和终业者的设计细节减缓了减排对产业和增长的冲击,避免成员国在吸引新的投资的竞争中不利,同时,避免提供停业激励。 (一)新加入者

25个成员国为新加入者预留的配额在第一到三年ETS是一亿九千五百万吨、占总数的3%,不同国家预留的比例区别很大。从只要0.4%的波兰,到马尔他的26%。排放许可的分配通常是“先到先得”,对大部分国家来说,预留被耗尽的情况很有可能出现,迟到者还是必须去市场购买排放许可。然而,意大利和德国已经表示政府将会在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提供给新的产业加入者。

如果为新加入者预备排放许可出现剩余,各国处理也不一致:二十五国中的十六个会员国将会在2007年拍卖无人要求的EUA;而另外六个国家,其中包括德国、法国、西班牙,接近预留许可的22%的剩余,将被废除。

最后,新加入者配额的分配方法在各成员国之中也不一致。基本处理方法为定义基准,这个基准是最好的实践或技术乘以以预期生产或新的能力。精确的定义也存在一些困难,根据燃料或使用技术不一致,基准就会不同,尤其在电力部门。举例来说,英国、丹麦和西班牙对所有燃料采用一个基准,绝大部分其他的国家,特别是德国和意大利,根据燃料区别,基准不同。瑞典则限制新的投资到工业和集中供热的设施,限制化石燃料的生产能力。

(二)终业者

在终业者的配额处理上,各国政策也有区别。瑞典和荷兰,允许关闭设备的配额拥有者至少保有配额到交易期的结束。值得一提的是“转让规则”,由德国提倡,被一些成员国采用。它允许关闭设备的拥有者转让配额给拥有新设备的新加入者。这些转让规则非常复杂,如:被关闭设备和新设备的所有权,关闭一个设施和新设施的开工的时间间隔等等。但是,一般的规则是:转让要发生在同一国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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