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伙伴资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合作伙伴资信管理,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根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要求及集团信用风险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公司及其实际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伙伴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与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存在交易关系的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其中,交易关系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含协议),自然人以及未以签订合同方式开展交易的合作伙伴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法人组织包括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信管理是指围绕合作伙伴开展的资信调查及准入管理、资信信息管理、资信评级管理、资信信息应用等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五条 合作伙伴资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资源共享:集团公司通过建立统一的资信管理平台,实现合作伙伴资信信息的集中化管理,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通过适当方式实现内部共享。
(二)动态管理、全面有效:合作伙伴资信信息涵盖内外部各类信息,并持续更新,使合作伙伴资信信息保持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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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的资信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和动态评估,并动态调整管理策略,提高资信管理效率。
(三)分类分级、落实责任: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对各自专业领域的合作伙伴进行分类管理;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合作伙伴进行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实现合作伙伴管理与业务管理同步。
(四)加强授权、严格保密:合作伙伴资信档案是集团重要资产,各单位应树立保密意识,强化授权管理,防止信息泄露;涉密业务的合作伙伴资信管理应符合国家及集团相关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务部是集团合作伙伴资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建立并完善集团合作伙伴资信管理体系,制订合作伙伴资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合作伙伴资信管理工作流程;
(二)推进集团合作伙伴资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信平台)建设,提高集团整体合作伙伴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三)对各二级单位的合作伙伴资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四)承担合作伙伴资信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集团信息服务中心负责集团资信平台的建设维护,建立集团统一合作伙伴信用编码,规范集团资信平台数据标准,对接外部第三方数据,保证数据安全,并与集团公司法务部联合运营集团资信平台,推动集团合作伙伴资信管理一体化、数字化、价值化。
第八条 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事业部对职责范围内涉及的合作伙伴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协助集团公司法务部进行分类的合作伙伴评级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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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制定和监督评价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承担本级及所属各级公司合作伙伴资信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细化合作伙伴资信管理制度、授权体系、评级标准和工作机制,推动管理职责在所属单位落地。
二级单位所属各级公司根据上级单位要求,细化工作流程,依据权限开展对本单位合作伙伴的资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设置资信管理岗位,承担资信管理职责,配合完成资信平台建设、使用和数据标准化等工作。
第三章 合作伙伴分类
第十一条 集团对合作伙伴做如下分类,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所处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
(一)按照合作方式,合作伙伴分为供应商、客户、其他合作方。 供应商包括产品、材料的供货方,以及勘察设计、工程分包、劳务、仓储物流、中介机构、出口代理、设备租赁、金融等各类服务的提供方。
客户包括下游销售渠道、终端用户、委托方、业主等。
其他合作方包括与各单位签订战略协议的合作伙伴、集团投资控股企业的其他股东方、投资对象等。
(二)按照性质及出资情况,合作伙伴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社会组织。
(三)按照结算方式,合作伙伴分为信用交易伙伴和非信用交易伙伴。 (四)按照是否属于集团体系内,合作伙伴分为集团内部单位和集团外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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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交易和授信规模,合作伙伴分为重要合作伙伴和非重要合作伙伴。原则上各单位应将年交易规模达到或预计达到2000万或拟授信额度达到500万的,作为重要合作伙伴。
若合作伙伴交易规模普遍高于或普遍低于上述标准的,各二级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明确重要合作伙伴划分标准,并报集团公司法务部备案。
第四章 资信调查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新合作伙伴在进行交易前,均需进行准入审批。 一年以上未开展交易的伙伴重新开展交易应更新相关信息并作为新伙伴进行准入审批。
第十三条 集团各类管理事项若涉及合作伙伴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完成管理事项审批的,则视同完成准入审批。由该事项的执行单位在资信平台录入合作伙伴信息,由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信息质量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业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集中采购业务、中介机构、银行开户管理等。已建立信息系统的,由系统建设方负责数据对接。
通过集团采购管理中心开展采购业务的,由集团采购管理中心完成前期的合作伙伴资信调查和准入审核工作。
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采购方式选择的供应商,视同完成准入审批。 第十四条 准入审批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各级资信管理人员依据权限进行资质审查或尽职调查后进行审批,原则上准入审核流程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线上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具备数据对接条件的单位,应在合作伙伴准入时实时从资信平台获取通信码作为合作伙伴在本单位系统中的编码。不具备数据对接条件的单位应在准入新合作伙伴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或上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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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信平台。未获得通信码的合作伙伴不得开展签约等合作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资信管理人员开展资质审查工作应多渠道了解、核实合作伙伴资信状况,包括审查业务部门提供的合作伙伴资信材料,登陆集团资信平台查询合作伙伴是否为集团已经开展业务的合作伙伴、是否被列入黑名单或存在逾期记录、业务上下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第十七条 合作伙伴不存在下述情况的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一)非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列入集团黑名单库;
(四)不具备开展特定业务的基本资质要求; (五)其他足以影响合作伙伴资信的重大负面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的基础上,对重要合作伙伴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并形成现场尽职调查报告。
(一)现场尽职调查要求由相关单位两人以上同时到场执行。承办人员(相关单位业务、资信管理人员)要进行实地走访,上门查验目标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一致,对伙伴经营场所、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信息进行调查了解,并现场拍照和记录。
(二)对伙伴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抵质押情况等,判断企业的经营真实性、能力资格以及经营实力。
(三)对伙伴的采购、销售、库存情况进行调查,判断业务背景真实性、企业经营发展态势、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不确定性因素,给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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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结算条件是否适当。
(四)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替代程序,如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 海外合作伙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尽职调查开展的方式。
第五章 资信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通过资信平台实现合作伙伴资信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通过数据对接、填报等方式从各二级单位、集团统建的各类平台以及外部第三方等渠道获取合作伙伴资信信息。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抽取、清洗、整合所属各级公司的合作伙伴资信信息,根据集团统一数据标准和要求,实现与集团资信平台的数据对接,保证合作伙伴信息及时进入集团资信平台,并逐步实现数据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合作伙伴资信信息包括:
(一)基础信息:合作伙伴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别地区、伙伴分类、企业性质、开户行及账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收发货地址、资质文件、现场尽调报告(如有)、所属核算单位和业务人员等;
(二)交易信息:审批记录、授信记录、合同及合同执行信息、收付款信息、逾期信息等。
(三)工商、司法诉讼、舆情等信息由集团统一采购的方式从第三方机构获取。
第二十二条 合作伙伴的基础信息和交易信息按照“谁的伙伴谁维护”原则进行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对于与多家单位有交易往来的公共客户,在基本信息保持一致前提下,由相关单位各自维护所属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贯彻全员征信的理念,建立合作伙伴定期现场回访制度,明确需要定期回访的合作伙伴范围,对合作伙伴资信进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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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如发现合作伙伴资信有异常征兆应及时反馈给资信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事中风险预警体系,构建事中风险监测、预警、响应机制,积极利用第三方手段加强风险预警工作,及时收集并发现合作伙伴经营过程中的异常征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自身及关联方经营异常,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
(2)丧失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资格或出现解散、清算、破产等情形; (3)丧失开展特定业务的资质;被列入集团黑灰名单库; (4)股东变更、股权出质、重大资产抵押; (5)受到行政及监管处罚; (6)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及重大舆情; (7)行业及区域风险发生显著变化等。
第二十五条 在异常征兆信息被识别后,相关单位应快速响应,确定后续处置方案及相关人员的职责,视情况控制并缩减资金投入,通过多种手段降低风险敞口,提高事中风险监控预警的效果和应对水平。
第六章 资信评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法务部牵头统一规范合作伙伴资信评级模型框架,按照集团主要业务领域合作伙伴特点,形成相关领域的评级模型框架。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配合集团完成模型框架的制定,并在集团框架模型的基础上细化完善本单位各类合作伙伴的评级模型,报集团公司法务部批准后设置在资信平台中。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定期检视模型的使用效果,对业务匹配度差的模型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经集团公司法务部批准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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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集团对合作伙伴原则上分为AA、A、B、C、D、F六级。其中:
(1)AA级指风险极低,资信水平优秀; (2)A级指风险水平较低,资信水平良好; (3)B级指风险水平中等,资信水平一般; (4)C级指风险等级较高,资信水平较差; (5)D级指风险等级很高,资信水平很低; (6)F指黑名单伙伴。
对各级别合作伙伴的授信政策按照集团信用交易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对C级和D级合作伙伴,如需签订500万人民币(含)以
上非授信合同的,在业务开展前应经过各二级公司的审批和风控部门的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当发现合作伙伴资信出现重大负面异常征兆信息及重大违约时,应及时启动合作伙伴资信再评估工作。
第七章 负面清单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伙伴负面清单包括灰名单和黑名单。各单位应通过资信平台建立并维护本单位的负面清单,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上下联动、刚性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灰名单为“高度关注”对象,各单位凡发现合作伙伴逾期超过3个月、涉及风险事件、出现重大负面异常征兆信息,以及各单位作为起诉方提起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被告方或被申请人,应立即纳入灰名单进行管理,并视情况调低信用级别。
第三十四条 合作伙伴被纳入灰名单后,资信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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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核实相关情况,判断风险性质,并密切跟踪风险变化。对灰名单合作伙伴应保持实时动态更新,风险解除的可从灰名单中退出,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应及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黑名单为“禁止交易”对象。合作伙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列入黑名单。
(1)存在诈骗、单方恶意毁约等行为; (2)对我方恶意索赔或诉讼;
(3)发生逾期6个月以上且无还款能力;
(4)资信严重恶化,如丧失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资格或出现解散、清算、破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5)我方起诉或提起仲裁判决胜诉后,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的; (6)其他造成我方重大实质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新增黑名单应经上级单位复核。集团公司对各二级单位的黑名单进行复核后在全集团范围内进行共享,并自动将资信评级调整为F级。
集团公司法务部可直接将符合标准的合作伙伴列入集团黑名单库。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与列入集团黑名单库的合作伙伴开展新业务,在执行的业务应立即制订退出计划,稳妥退出。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通过资信平台发现合作伙伴被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列入灰名单且风险尚未解除的,应立即对该业务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如发现已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出现资金收回、资质转好的情况,可提出撤销黑名单的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核后退出黑名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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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信信息应用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通过资信平台建设,实现业务、合同、财务、信用等信息的垂直打通和汇聚共享,为各单位开展业务风险评估以及推进战略合作等职能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信平台,了解查询合作伙伴的资信表现和履约情况,重点包括评级结果、黑名单、逾期及不良记录,以及脱敏后的账期等数据,为业务决策、风险管理、战略合作、对外协同等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 通信码原则上应作为集团内各类业务、财务及管理系统的通用合作伙伴身份编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凡新建信息系统,应与集团资信平台建立数据接口,从资信平台中获取合作伙伴通信码、资信评级、黑名单等各类数据。已有系统应加快改造,实现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刚性控制。
集团集中采购平台应通过资信平台获取供应商资信信息,并向资信平台上传采购类交易信息。
集团司库平台应通过资信平台获取交易对手资信信息,向资信平台上传支付类信息,并在支付时对合作伙伴进行校验、对黑名单进行拦截。
第九章 监督评价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将各二级单位的合作伙伴资信管理以及信息化管理水平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评价和内控监督评价范围。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所属公司的资信管理工作开展监督评价。
第四十四条 对执行集团要求不力、管理水平持续偏低、合作伙伴管理混乱的单位,集团公司将适时进行提示、警示,揭示问题、督导整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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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将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经营管理实际,依据本办法制订完善相关制度,并报集团公司法务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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