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级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严格遵守执
行,不断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第二条 医务科为医师外出会诊管理部门。必须保证日常的医疗救治力量和双休日、节假日的值班以及急救力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以及科研、教学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 外院邀请我院医师外出参与会诊或行手术,须由邀请医院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医务部/科/处)提前X个工作日发送会诊邀请函至我院医务科审批备案。外院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请科室、拟请专家、会诊时间、联系人电话、病情简介、会诊目的、拟行手术(如需行手术)、患者本人/家属签字,并加盖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公章。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任务除外,但会诊结束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四条 为保证会诊质量,我院外出会诊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对方邀请手术或操作的手术资质;
(三)会诊或手术前应详细了解病人病情,邀请医院已完成必要的检查化验项目,做好充足准备;
(四)会诊医师应详细了解对方所能提供的手术室和麻醉条件、ICU 条件等,并对对
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术期处理病人的水平有一个总体了解;
(五)进行必须的术前谈话和签字手续;
(六)如对方医院不具备手术和特殊检查等条件,应建议病人转入我院处理。
第五条 外出会诊或手术管理要求。
(一)外出会诊只允许从事在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会诊内容必须与在我院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
(二)医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会诊或手术邀请而私自外
出;
(三)外出会诊及手术不能影响本科室工作,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节假日进行;
(四)外出手术不得携带我院的设备和器械,特殊情况需经医务科和分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 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科室及医务科报告。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如出现手术并发症和发生医疗纠纷,由邀请医院负责处理,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凡未经医务科审批同意而外出会诊或手术者视为非
法行医(在经医院同意已完成多点执业备案的执业地点所进行的诊疗行为除外),责
任自负。医院一旦发现未经审批同意而外出会诊或手术者,将进行全院通报,扣相应科室科主任履职分,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本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科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无法给予会诊安全保障的;
(二)会诊邀请函未经邀请医院医务处(科)批准同意,并加盖公章的;
(三)邀请医院所请会诊内容超出我院诊疗项目,或我院专家不具备外出会诊资质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XXX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不能外出会诊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长审核:
(一)会诊内容牵涉到邀请医院的医疗纠纷;
(二)会诊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其他有可能引起纠纷或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会诊过程中违纪违规和擅自外出会诊者,记入外出会诊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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