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村民个人向本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宅基用地申请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 村委会会议同意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公示无异议,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国土中心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对拟同意的申请用地,经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国土部门 县国土部门审查无误后,报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批准后由发放批文 经批准的宅基地,乡镇政府组织国土等相关部门现场放验线并对建成后的房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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