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案例类型一 一、可疑交易标准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可疑交易识别
1. 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
2.走访客户,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走访记录、客户财务报表和客户交易流水清单。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
四、案例参考
参考文献:《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 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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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提要
2006年4月,根据某银行提供的可疑交易线索以及人民银行某分行的协助,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对罗某、李某、冯某和莫某等人实施抓捕并予以刑事拘留,冻结56个人民币账户,冻结资金690余万元人民币,查获大量银行存折(卡),交易凭证、账册及印章等书证、物证。
经查,罗某等人2005年在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交易,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网络银行、通存通兑或邮政汇款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账户,随后又分散转往全国各地的多名收款人。为躲避银行关注,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
同时罗某还以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开展汇款业务和跨境汇兑业务。主要是通过收取国内需要向X国汇款客户的人民币,或向境外汇款客户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然后在境外收付相应的外币。罗某等人作为境外H公司外派人员在内地从事两地平衡的汇兑业务。
通过央行反洗钱部门的调查,犯罪嫌疑人罗某,X国籍,涉嫌开设地下钱庄,涉嫌洗钱金额超过50亿元。
2007年8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明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各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元人民币。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罗某等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
2.案例分析
此案资金交易特征如下:
(1)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特征明显。罗某在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之间,收款近26亿元,近2200笔,平均每笔近120万元,涉及个人530多人,单位8家,人均收款额近500万元;总
参考文献:《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群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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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近28亿元,近2.2万笔,平均每笔近13万元,涉及个人1.2万人,单位近150家,人均付款额近24万元。
(2)资金调拨频繁,涉及金额大。
罗某等人每天会根据账户余额情况进行资金调拨,以满足第二天的资金汇划需求。
(3)现金存取频繁。
为掩盖流通轨迹,节约汇划成本,罗某每天会到银行提取5万到30万元不等的现金用于交易。
(4)交易手段复杂,非柜面交易居多。
罗某等人充分利用现金、票据、电子银行等非柜面交易,规避银行的客户尽职调查。
罗某警惕性很高,随时采用反调查措施,灵活使用各种金融业务,避免银行关注。他们采用相当于双方进行账面对冲的办法,在无跨境资金流的情况下,实现了资金的跨境转移,如下图所示:
罗某特大洗钱案图示 境内 境外 罗某 ③通知境外付款 ①约定汇率并指定境外收款账户 国外H公司 罗某等人分别开立了一系列银行账户 ②汇款 境内客户 ⑤通知查收 ④付款 指定收款账户 - 3 -
3.制度启示
此案破获的经验和启示总结如下:
(1)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联动,迅速展开侦查工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2005年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与公安部门制定了《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实施细则》。通过情报会商,反洗钱部门将反洗钱监测分析和调查发现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移交警方处理,同时警方也可以就重大洗钱案件提请反洗钱部门协查。此案中,反洗钱部门及时反应,提供重点线索给公安部门,从而使公安部门及时破案,实现部门联动的双赢。
(2)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作用明显, 继续提升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最早是由商业银行发现,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系统上报可疑后,反洗钱部门通过情报会商将可疑交易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构及时破案,因此,商业银行应不断加强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确保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继续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提供可靠的情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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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二 一、可疑交易标准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二、可疑交易识别
1.10个工作日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不含同名账户之间的交易)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2.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和客户交易流水清单。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 四、案例参考: 案例一 1.案情提要
2009年底,广州市某银行一支行的反洗钱业务人员接到柜台人员对某客户在银行转账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汇报,于是通过本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资料发现,支行客户Z某在2009年1月至11月之间,其账户频繁地转入转出大量资金,累计交易记录达497笔,资金收付金额较大且均为整数,交易行为极其可疑。该业务人员迅速将Z某的所有账户可疑交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经研究发现,该客户的账户资金由W县A建材经营部、G市B建材有限公司、W县C建材供应部、W县D建材供应部、W县E加油部单位账户以“差旅费”为用途支取后转入Z某账户,随后再分散转出给数个账户,这些账户所属相对固定。所有转出转入交易均由代理人D某代办,一部分为网上银行交易或到银行进行转账,一部分为现金交易。在2009年1月至2009年11月的总交易量高达人民币800余万元,其中现金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500多万元,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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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00多万元,网上转账约有近百笔。
此案经过如下图所示: C d D e E A B Z某 a b c …… 差旅费 D某代办 Z某可疑交易图示 2.案例分析
该支行业务人员认为Z某的可疑交易手法如下: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现金交易金额大,很难留下交易痕迹,规避监控。 四、以“差旅费”作为资金用途,混淆视听,掩人耳目。对于客户总是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支取,银行工作人员试图向客户了解情况,但客户不愿透漏原因。
该支行迅速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上报人行,并将该线索通过人民银行重大案件线索库系统上报。目前相关监管机构对此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3.制度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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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培养对异常交易的敏感性。 此案中,该银行一支行柜台人员中对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产生怀疑,及时报送重大可疑交易报告,为人民银行提供了重要线索。案中,该工作人员对于可疑之处向客户进一步了解情况未获答复,使得工作人员更加关注交易。可见,对于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的意识非常重要。因此,银行要加大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指导其了解和掌握可疑交易规律,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对资金异常流转情况及时进行关注和分析,发现可疑线索并及时上报。
(2)网上银行业务监管尚需规范。
目前,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速,但相应的反洗钱监管措施明显滞后,本案中代理人员部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出,不在一线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造成网上银行业务可疑交易甄别困难。因此,应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尽快制定网上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办法,加强对网上银行交易特别是资金划转的监测,对达到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数据进行重点分析识别。
案例二: 1.案情提要
2010年3月5日,为了响应公安部“关于2010年严厉打击虚假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与J市X区国家税务局、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密切配合,成功破获一起新型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企业J市X区乾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 J市X区豪某精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共约320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案有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2.案例评析 (1)案件来源
2010年2月C银行向人行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报告一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2009年6月份开始,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多次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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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市恒XX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XX公司”)的大额汇款,汇入资金随后全部通过网上银行划给“S市灏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XX公司”), 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分别收到恒XX公司汇入资金合计635.15万元和423.98万元,划给灏XX公司资金合计615.14万元和411.98万元。以上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110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和第二款(110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以及第四款(110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此外,乾某公司在F银行J分行开户以来,从没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业务,只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收付。
(2)调查情况
根据可疑交易报告,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立即对该案线索展开行政调查。调查发现,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在F银行J分行和C银行开立了公司账户,分析上述两家公司账户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2日期间的账户交易流水,发现C银行资金交易规律与F银
汇入汇款合计848.28万元 汇出汇款合计801.28万元 601.28万元 灏XX公司 恒XX公司 848.28万元 豪某公司 200万元 雄X贸易有限公司 豪某公司资金流向图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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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入汇款合计2069.4万元 汇出汇款合计1995.26万元 713.2万元 灏XX公司 恒XX公司 1582.5万元 67.8万元 S市永X贸易有限公司 洛X商贸有限公司 H市鸿XX实业有限公司 乾某公司 S市永XX进出口有限公司 514.76万元 419.7万元 486.9万元 279.8万元 H市凯X实业有限公司 乾某公司资金流向图
的账户基本相同,豪某公司和乾某公司交易资金流向图如下: F银行分析了上述两家公司交易特点,上述两家公司的汇入资金与汇出资金大约相差5%(当前黑市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费一般为票面价格的5%左右),且资金到账后迅速汇出,与以往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特征一致,初步怀疑这是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在此基础上,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将以上可疑交易线索移交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和J市X区国家税务局。
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和J市X区国家税务局的经过调查了解,乾某公司是一家完全无生产能力的空壳公司,豪某公司生产规模很小,与该企业交易资金完全不符。
(3)行动情况
摸清了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的基本情况后,3月5日,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采取行动,对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4名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查封两家公司会计账册。经审讯,4名涉案人员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均在商务网上认识恒XX公司,随后恒XX公司为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联系提供进项的增值税发票,乾某和豪某公司再向恒XX公司开出销项增值税发票,恒XX公司提供的进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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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发票供两家公司用以抵扣虚开的销项增值税发票的纳税额。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分别为恒XX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发票约1900万人民币和约1300万人民币,从中收取3.7%的开票“手续费”。
(4)案件特征
通过对4名涉案人员的审讯发现,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手法与以往侦破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不同,是一起新型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此案件存在以下特征:
(一)恒XX公司利用乾某和豪某公司“洗票”。恒XX公司从其他途径获取了贸易型、运输型企业增值税发票,然后利用乾某和豪某公司作为过渡,将其他类型的增值税发票转化为生产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
(二)恒XX公司利用网上银行控制乾某和豪某公司的账户。恒XX公司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持有乾某和豪某公司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控制两家公司的账户,资金的划拨由恒XX公司实际操作。
3.制度启示
此案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较高,在大量的交易数据中敏锐地发现可疑的交易数据并做到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对该案的侦破提供了高质量的可疑线索。在该案前期的交易调查中,F银行S分行与J分行协同作战,及时地进行信息交流。该案的顺利侦破同时给予启示:
(一)反洗钱调查是协助侦查涉税犯罪案件强有力的手段 涉税案件涉及的账户较多,交易对手也较为复杂,导致账户资金往来频繁。本案中账户资金多达数千万元,涉及几家银行,要在短期内对所有账户之间关联关系及整个资金流动网络得到清晰地了解,必须通过反洗钱调查手段来实现。
(二)现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基本上是跨银行、跨系统、跨地区,只有各银行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加强沟通,互相协助,才能提高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上报质量,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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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续稳定的反洗钱合规员岗位非常重要。培养一个有相当能力的反洗钱合规员并不容易,只有稳定的反洗钱合规员才能持续对相关可疑交易进行监测,更好地上报可疑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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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三 一、可疑交易标准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二、可疑交易识别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内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自然人客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内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2.对交易对手进行识别判断,并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或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业务凭证。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包括柜面汇款、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 四、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①
2005年8月,人民银行某支行对辖内银行某支行展开反洗钱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支行行长L某在任职期间,名下6个银行账户共发生交易700多笔,交易金额2100多万元,均系与当地一些企业或企业老板的资金往来。个人账户频繁收取企业或其他组织汇款,情形十分可疑,人民银行该支行迅速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局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案件线索进行会商后,于12月对L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执行逮捕。
经问讯和调查证实,L某在任职该支行行长时,又是该行当地分行审贷委员会委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民间借贷的中间人,当有人急需贷款,但该行审贷会又不能获批时,L某立即联系民间贷款人提供资金(其中包括L某的自有资金),为其牵线搭桥从中获利。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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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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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3笔,合计36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民间借贷中介谋取利益8次,违法所得43.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案例分析
经过人民银行向该支行派驻检查组的全面核查,掌握了L某6个账户的运作情况,具体如下:
一是现金交易方式,直接存取现金或者转存现金。其现金交易共有近200笔,金额合计770多万元。
二是转账交易方式,转账交易共有40多笔,金额合计370多万元,转账交易只要查看交易传票即可查清。
三是电话自动转证交易方式,通过电话指令,将款项转入或转出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账户。电话自动转证交易近30笔,金额合计390万元左右。
四是信用卡消费交易方式,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刷卡,交易金额合计近3万元。
五是其它交易方式,如利息收入、代付各种费税等,共20笔左右,金额合计约1.3万元。
通过全面检查,检查组还理清了与L某交易的关联企业及个人,通过外围查证掌握其资金频繁划转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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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充当民间借贷中介谋取利益的资金运作如下图所示:
L某(中介) 民间借贷人A L某的所有账户 借款人a 民间借贷人B 借款人b …… 直接支付资金占用费 L某充当民间借贷中介谋取利益的资金运作图示 …… 3.制度启示
(1)L某利用个人账户充当民间借贷的中介,将大量资金通过个人账户频繁划转,虽没有洗钱的故意犯罪,却是典型的一边洗钱一边赚钱的行为。
(2)人民银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对账户交易情况的全面梳理,收集资料,为破案提供了确凿证据,迅速破案。
(3)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制度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控制合规风险的重要作用。
从本案看出,各网点对内部员工应视同客户,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发现可疑交易应立即上报,万万不可掉以轻心。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对于防范内部员工作案,及时发现内控漏洞,作用重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从源头上堵住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漏洞,提高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水平,能够为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提供巨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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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四 一、可疑交易标准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二、可疑交易识别
1.1年以上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10个工作日内单笔交易金额或者累计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2.走访客户,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走访记录、客户财务报表等。
三、业务覆盖面
现金存取款、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
四、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
199X年,Y市某家商业银行有一个账户4年来长期不动,近期收到了几笔资金,起初,该商业银行并未留意,但自发生资金收付后一段时间内,该账户便活跃起来,几乎每天都有交易发生,资金收付非常频繁,且金额较大。几个月后,该商业银行前台主管在监控时注意到了该账户,发现自启动后,该账户已经发生了多笔业务,工作人员觉得此账户很可疑,于是针对该账户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监控。
经查,该账户所有人S某是一位失业者,数年来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其妻子是一位家庭帮工,收入非常微薄。家中亦没有其他可供支持收入来源。S某4年前开立该账户后基本没有资金进出,此银行账户一直处于休眠状态。
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比较可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告。公安机关根据该银行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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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对账户资金来源含糊其辞,无法说明真实情况,于是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该账户资金汇入方来自多个不同账户,甚至有些是现金存入,公安人员顺藤摸瓜,最终发现资金均来自地下钱庄,后来通过对S某的多次审查,最终锁定在S某的一位亲戚Q某身上,通过彻查发现,Q某是一名毒品交易犯,近年来一直活跃在与该市相邻的邻国进行毒品交易,贩毒所得非法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分批汇入该市,完成跨境转移。然后由S某通过对转、现金存取等方式完成洗钱活动。
2.案例分析
(1)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贩毒资金的“跨境”转移。通过邻国的地下钱庄将“贩毒非法所得”汇入境内的地下钱庄,完成跨境转移。
(2)通过境内亲戚朋友的结算账户,分批分散汇入,有些还是通过现金存取方式存入。
(3)此案例发现较早,当时反洗钱监管尚不完善,可疑交易上报制度尚未成形,对异常资金的监测还存有很多漏洞,因此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这些漏洞轻易进行非法资金的“清洗”。
3.制度启示
对于银行,这个案例较早,技术含量不算太高,但也应对一些最基本的洗钱手法重点关注:
(1)“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这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此案正是对长期闲置的账户进行监控发现了异常,为侦破本案提供了重要线索。
(2)调查这类案件的关键是要弄清账户突然启用的原因和账户所有人的真实身份。此案件中账户资金规模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就明显不符。
(3)银行应建立对长期不动户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使仅从防止操作风险,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角度看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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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五 一、可疑交易标准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二、可疑交易识别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10个工作日内明显增多,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国际结算业务等。 四、案例参考 案例一 1.案情提要①
2004年4月以来,以台湾人钟某为首的贩毒集团,伙同刘某、王某等人长期从事毒品走私。他们定居昆明,以投资经商的身份为掩护,遥控指挥他人联系货主,从泰国团伙成员手中购买毒品,通过多种渠道走私毒品至台湾贩卖。
2005年11月,钟某向在泰国的廖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事宜,由台湾人刘某等人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由王某在泰国负责检验毒品,并打算将毒品藏匿于家具夹层中通过国际海运方式从泰国走私进入台湾。期间,钟某亲赴泰国与廖某见面后携部分毒品返回昆明,留下王某等人在泰国负责看货、验货,其在昆明与王某等人电话联系货物发运事宜。2006年1月,刘某按钟某的安排,到泰国取钟某剩下的半块毒品,因担心已被泰国警方发现而未将毒品运走,后此半块毒
①
参考文献:《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群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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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藏匿在家具夹层中一起海运至台湾。此批毒品于2006年2月在台中港被台湾警方查获,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将近两万克。同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将被告人钟某、王某抓获,次日在瑞丽市抓获刘某。
陈某系钟某之妻,她明知钟某收入为贩毒所得,仍向其提供账户,接收毒资,并用毒资购买了房产、多个车位、数台汽车,并投资矿业公司,其行为已涉嫌洗钱犯罪。
经查,钟某团伙将贩毒所得从台湾分散划转到大陆境内,再通过异地存现的方式从各地分别存入钟某和陈某的账户。同时,钟某也将自己账户中部分资金银行转账到陈某账户,最后,陈某通过刷卡消费和投资等方式转移隐藏毒资。
2.案例分析
该案洗钱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把毒资分散转入到大陆境内各个城市;再由各个城市的多个存款人分批将毒资异地存现,转到钟某和陈某的昆明账户;然后由陈某出面消费和投资,完成洗钱过程。总的来说,就是通过分散转入、异地存现和现金消费的方式,模糊毒资来源,进而达到洗钱目的。
钟某、陈某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如下特点:
(一)分散划转,异地存现。贩毒资金划转呈现出账户分散,资金分散,人员分散和异地存取的特点。
(二)匿名存现,掩饰来源。非法所得入境后,为了模糊资金来源,均采用匿名异地存现方式,难以核查资金来源和性质。
(三)刷卡消费,逃避监管。陈某支取毒资购房、买车和投资,都采用刷卡方式,逃避了金融机构柜台人员的监管,阻碍了对可疑资金链的调查。
钟某、陈某贩毒洗钱过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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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毒品 毒资 遥控划转毒资 嫌疑人A 异地存现 毒资 嫌疑人B 嫌疑人C 泰国 钟某 银行转账 陈某 昆明 房产 汽车 投资 钟某等人贩毒洗钱图示 3.制度启示
(1)努力探索可疑资金的监测、分析方法,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是提高可疑信息筛选水平的有效途径。
几年来,针对云南省贩毒洗钱的实际情况,当地人民银行摸索出了以下方法:一是紧盯毒品通道不放松,即选择重点地区的重点信息进行重点分析。二是突出重点,寻找突破口,即选择部分涉毒洗钱重点地区,对其业已上报的信息进行重新梳理,仔细排查。三是倒查分析,即根据已破获的毒品案件,倒查与之关联的账户和交易信息。这些经验和方法也可以为我所用,提升对可疑资金交易的筛选和监测。以上述分析方法做参考,金融机构可以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2)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建立良好协作关系,是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必要条件。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公安禁毒部门,统一认识,将“禁毒、反洗钱”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协作配合力度。一是建立机制,完善了可疑信息移送、查询、反馈制度。二是加强信息沟通,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互通情况,信息共享。三是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做好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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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1.案情提要②
自199X年至200X年,C某、Z某等十几人组成走私团伙,由C某等人在越南组织货源和联系国内销售渠道,F某、L某等人负责驾驶飞艇装运无合法证明的香烟和柴油等从越南偷运至境内Z某的工厂,再有D某等人从飞艇上卸货,将货装上货车经陆路偷运至其他地区倒卖牟利,共偷逃税额数亿元。
为了走私行为更为安全起见,Z某等人甚至在工厂办公楼定装了雷达,用于监控海关、缉私、海警的出警情况。此外,为分散风险,Z某、D某等人还采取“对保”方式,共同承担陆路运输风险,各陆路运输段分别由不同人负责,最后将走私的香烟等物交给C某指定的接货人。
H某是C某走私活动后的“账户管理人”,他向C某等人提供其以虚假身份在两家银行的支行分别开设的一系列银行账户以存放走私香烟款。C某将资金分散转存入H某提供的上述账户后,由H某自己或指使他人协助从上述银行账户分散提现或转账至G某、W某等人账户后提现,H某将提取到的现金交给N某,再由N某转往C某指定的香港某公司银行账户。经证实,200X年其后一年多里,C某等人汇入H某提供的上述存款账户的走私香烟款为人民币上亿元,H某已提取现款人民币近亿元。
H某从200X年开始跟N某有资金交易的,由于C某汇来的资金一般数额较大,H某基本上都是直接找N某兑换外币,H某派其弟小H去银行取现时,H某电话通知N某,N某则派手下找小H接款。H某和N某之间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结算手续费:C某打电话询问H某当天的汇率(非官方汇率,高于银行公布的官方汇率,具体根据当时的外币供应情况而定),并按H某所报汇率付人民币给H某,H某则按N某所报的汇率向N某付现,从中赚取汇率差价。N某换成外币后通过地下钱庄将走私款转给H某提供的香港某公司账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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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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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H某,H某通知C某等人查收。
2.案例分析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频繁大进大出。
本案所有走私资金都是通过黄某利用假身份证开立的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转账或现金交易的,这些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交易普遍具有频繁大进大出的特征。
(二)资金转入当日或次日即全额转出,账面仅留少量余额。 C某等人的走私烟款转入H某提供的假名账户的当天或次日,H某自己或指使他人协助,将转入的走私烟款分散提现或转账他人的银行账户后提现,银行账户仅留少量余额。
(三)以大额提现的方式结束走私资金在境内合法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流转过程。
本案中,H某收到走私款项经过几次转账后,最终仍是从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将现金交给N某转到境外。如某存款账户200X年X月其后三个月内共取现42笔,累计金额近2千万元。
(四)利用假身份证件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转存犯罪资金
为了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逃避实名制的监控,H某以虚假身份在不同的银行网点分别开设户名为他人的几十个账户用于存放犯罪团伙结算代销的走私款,如某账户的开户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实际是H某妻子的堂妹,但身份证的姓名、住址等均与实际情况不符。C某在200X年后的一年里向H某的银行账户存入约上亿元。
(五)利用各卖烟档口和茶叶铺洗钱
C某与他人合伙在境外组织香烟货源,由内地某老板将走私香烟分别运到境内等地交给C某指定的人的铺面销售。铺面员工证实,该铺面名义上是卖茶叶,实际上是批发香烟。销售所得烟款全部通过H某转到C某指定的其香港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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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
走私香烟的款项打入H某开立的假名账户后,H某均是立即提现或转账后提现,把钱交给N某;N某将钱兑换成外币后,汇到C某指定的账户。200X年后的两年间,H某为C某转移约3亿元。
(七)利用金融机构庞大、分布广泛的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洗钱
本案例中,交易走私香烟主要集中在南部沿海城市,负责代销的人员与C某结算代销烟款后,将香烟款在异地存入H某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由H某直接到深圳提现或转账后提现再汇往境外。
3.制度启示
本案例对反洗钱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应用于实际工作,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
(1)深化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强化客户经理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在为自然人办理开户时,不仅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还应要求其提供有权机关印发的、贴有该客户照片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建立与各类身份证件核发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通过对相关证件上的姓名、曾用名、永久性地址和通信信息进行核对,达到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的目的。
(2)严格现金管理,积极引导客户踊跃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各类经济活动。
一是严格实行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及提取的预约制度;二是加快开发推广应用新型结算工具,大力推广“三票一卡”的银行结算方式,积极拓宽和疏通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选择转账结算,尽可能将全部社会资金运动纳入银行监控体系;三是加强宣传,推动客户主动使用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3)建立实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制定对不同部门员工的培训计划,对不同岗位人员采取侧重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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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可疑交易识别技能培训,要求他们能在资金交易被认为可疑时,清楚地直到自己要履行怎样的程序、采取哪些措施予以防范。
(4)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敏感性。
金融机构应建立洗钱风险防范责任制,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反洗钱先进手段、技术的教育和培训。
(5)研究新的反洗钱调查方法。
金融机构要将多头开户,短期内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以及频繁存取大额现金等账户信息列入重点监控名单,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监控,并对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分析。要根据金融机构报送或其他途径发现的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开展对可疑交易线索的核查工作,通过调查,了解和掌握有关资金活动的交易背景,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规律。
(6)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金融机构要建设和完善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金融活动,共同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审查和分析。
(7)反洗钱宣传应拓展视野,创新方法。
反洗钱牵头部门应积极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开展不同社会视角的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宣传,切实提高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营造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同时通过建立反洗钱专项奖励基金,建立反洗钱举报机制,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洗钱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反洗钱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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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六: 一、可疑交易标准
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二、可疑交易识别
1.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2.查阅开销户资料文件。 三、业务覆盖面 开户、销户业务。 四、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
200X年,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利用多个账户进行大笔资金不断转账,最终实现骗税的案件。案件立项源于嫌疑人C某不断开户、销户的异常行为引起关注,为监管当局提供了线索。
1999-200X年,C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某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十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之后又进入沉寂或被销户。经查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退税资金。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2)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数人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3)由香港转入的资金。资金从香港某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区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每个账户余额非常少甚至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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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分析
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
(1) 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 (2)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3)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
(4)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 (5)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库、境外及进出口贸易企业,且在账上不停留。
(6)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
(7)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销户。 3.制度启示
这是一起金额巨大的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例。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采用了一系列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金来源,最后通过支取现金,切断追查线索,化为个人所有。
由于此类骗税案件有极大的迷惑性,为分析资金异常交易行为带来极大困难。银行对于此类可疑交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确定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及不同账户间的内在联系。对可疑账户之间资金的异常流动应具有敏感性,判断分析其联系可以提高对可疑交易的甄别水平。
(2)核实账户内资金流动的规模、方向及频率是否与企业的经营特点相符。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营业收入的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是对可疑交易行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一线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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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尽可能地追踪资金的来源及最终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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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七 一、可疑交易标准
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二、可疑交易识别
1.客户未到期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2.查阅客户授信文档、走访(电话)记录及客户财务报表。 三、业务覆盖面 贷款业务。 四、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①
200X年起,某市某银行支行信贷部门领导L某伙同其兄M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银行废旧存单“打白条”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千万元,并将其中大半用于投资。
200X年,L某和Z某在香港注册一家贸易公司,并在G市开办另一家工厂,期间L某的父亲N某将非法资金通过银行卡汇款和现金方式交予Z某进行经营,Z某明知L某等人的投资款为非法所得,仍将其中近百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并接受L某用非法资金购买的汽车等。Z某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向银行贷款,再提前偿还贷款、再投资等方式为L某将非法资金“洗白”。
案发后,L某、N某及M某等人涉嫌金融诈骗等上游犯罪,提起公诉;而Z某明知所用款项及投资公司与工厂都是来自非法所得,却仍进行经营并意图获利,涉嫌洗钱。法院认定Z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以罚金5万元。
2.案例分析
本案中,L某和Z某等人互相勾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
①
参考文献:《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群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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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途径清洗犯罪所得,其洗钱方式如下:
(1)分散存入一些亲属的银行账户。L某作为银行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分别存入几十位亲戚账户中,逃避管制。
(2)投资开办公司。L某将非法所得几百万元投入其开办的各种公司中,包括:室内装修、设计公司、配件、移民等数家公司,并在G市开办工厂,其中只有G市的工厂盈利,其他均未实际获利。
(3)Z某在经营G市工厂期间,声称工厂前景广阔,欲扩大经营规模,向银行借贷,借贷资金用于再投资,同时,又将L某的非法所得用于向银行提前还贷,还贷资金规模近百万元。
(4)Z某用非法所得偿还贷款的同时又用所贷资金及部分非法所得作为再投资款项,在F市开设公司。
(5)在Z某经营工厂期间,他将其中近百万元以投资回报的名义向L某返还,帮助L某等人“洗白”黑钱。L某等人洗钱手法如下图所示:
非 法 吸收 公众存款 非法资金 非法所得 N某 配件公司、移民公司、装修公司、设计公司等 L某夫妻 香港贸易公司 Z某 G市工厂、F市工厂 投资回报 L某等人洗钱手法示意图 3、制度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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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L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符合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形;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投资开办公司,通过开办公司使其非法所得资金合法化,具有明显的洗钱特征。
本案中,关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犯洗钱罪,主要是看洗钱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这里涉及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问题,《刑法》第191条被先后修改两次,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洗钱罪要特别注意不同修正案的溯及力。具体而言,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三)和(六)的规定,结合“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仅适用于1997年10月1日以后清洗走私、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后清洗恐怖活动犯罪所得的行为以及2006年6月29日后清洗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行为。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Z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之前,因此认定Z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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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八 一、可疑交易标准
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二、可疑交易识别
1.一个离岸账户向多个境内居民账户汇款,离岸账户资金的划转和境内多个居民账户结汇都是有一个人或少数人操作。
2.查阅相关业务凭证及客户开户资料文件。 三、业务覆盖面
国际结算业务和结汇业务。 四、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
200X年X月,某银行某分行通过对本行部分可疑交易的分析发现,数月内有多个境内对私账户频繁地收到某离岸账户的汇入款,但该离岸账户的所有者G公司也是该分行客户,让分行工作人员感到疑惑。工作人员通过对G公司的账户余额及其交易流水进行排查,发现G公司通过该行行内汇款业务和境内汇款频繁对多个境内账户汇入接近大额标准的外汇。
经查,G客户为该分行离岸客户,注册地址为香港某区,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贸易或转口贸易,从其在该分行的交易量来看,该客户离岸账户汇出大量外汇到境内多个账户,交易频繁,其中一个月交易笔数达100多笔,每笔交易金额均接近5万美元,境内收款人声称此类汇款为薪金、咨询费、佣金等,并通过提交相关协议,如雇佣合同与服务合同提取款项。
该分行除了对此客户的本行离岸账户进行核查发现其汇出主要是通过行内汇款方式给境内收款人,同时,该客户还有部分款项通过香港某银行汇入。所有汇入款项收款后立即划转或结汇后立即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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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户留存时间极短,收款人账户余额基本为零或账户余额极少,由于境内收款人较多且涉及账户也多,数月后才引起该行重视。通过分析该行认为此类交易极为异常,于是迅速将G公司的可疑行为、行内汇款和境外汇入款交易流水整理后上报人民银行该市支行。
2.案例分析
G客户的操作手法如下:
(1)利用银行无法核查合同真实性的漏洞,通过伪造相关协议,如服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将资金转到境内。本案例中,由于收款银行只按款项性质核对收款人的相关协议,而无需像一般贸易一样,通过联网核查可收汇额的方式确认真实性,因此,收款人通过伪造服务合同、雇佣合同等方式将资金伪装成薪资、佣金、赡家款等来源转走。
(2)通过该分行及其它银行记录显示,大部分收款人都不是本人划转或结汇,而是由代办人代为办理划转或结汇。
资料显示,该离岸客户对境内汇款不仅在该银行有,还通过其他几家银行操作,收款性质基本都是服务类或工资类,款项操作也是由代办人处理的,交易频繁,金额接近5万美元。
(3)收款人较多,且地域分布范围广泛。
收款人无需亲自操作,由代办人完成即可,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此漏洞,在很多收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交易背景,由离岸账户分散汇入后,再将资金集中到某人或少部分人手中。
3.制度启示
(1)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能够为监管机构提供非常重要的线索,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控。
高质量的可疑交易报告应对交易涉及主体的账户交易情况进行完整的跟踪和分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以发现的疑点为出发点,逐步拓展对相关账户交易情况进行甄别,随着掌握信息从点到面地扩展,可以更加有效地帮助判断可疑交易背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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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应注重身份证件的保密与安全存放。
国内公民非常漠视个人身份证件,丢失或借与他人都不甚在意,更有甚者别人出一点钱就会将身份证卖出去。岂不知很多人拿到身份证件都用在了非法犯罪上,比如有人拿他人身份证件开皮包公司、金融诈骗、银行贷款、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之前就曾有案例显示有地下钱庄花钱到其他地方购买身份证件用来洗钱和非法经营。此案收款人中多人来自不同地域,较为异常,亦有此嫌疑。
(3)个人应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不出租出借个人账户,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
金融账户不仅是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检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污受贿者、制毒贩毒者、恐怖融资者等都可能会利用某些无辜个人的账户进行各类犯罪行为。保护个人账户就是保护个人权利和名誉不受损失。另外,也不要受人之托或为了利益诱惑,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案例类型九 一、可疑交易标准
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二、可疑交易识别
审核客户交易规模、查阅相关业务凭证及客户开户资料文件。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业务 四、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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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提要:①
人民银行某分行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在甲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开立账户的次日即收付资金高达人民币12亿元,4天后资金收付又达人民币12亿元,且交易过程均是转账入账后当日即将全部入账资金以本票方式分散划出。此后,还有一笔12万元的转账,该公司账户从此进入休眠状态。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该投资公司的开户资料与交易凭证,发现其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再查看该投资公司的所有交易凭证,发现其资金交易对手均为某证券公司。这种异常的资金交易行为立即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随即又调取该投资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交易情况,发现该投资公司在乙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交易特征与其在甲银行开立的一般账户的交易情况相似,也是款项入账后于当日以本票方式转出,资金交易对手也同为该证券公司,不同的是交易规模较在甲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稍大,交易期间也相对长一些。该投资公司在乙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共发生17笔交易,累计发生人民币近50亿元的资金收付,再加上在甲银行发生的24亿元人民币的收付,该公司在短期内共计发生人民币74亿元的收付。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随即该可疑线索移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证券公司违规使用拆借资金。
2.案例分析
经调查,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营业务范围为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该证券公司在甲银行共开立两个账户,分别为2003年4月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6月开立的自有资金一般账户。该证券公司在乙银行共开立了4个账户,分别为2002年3月在乙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基本账户,2002年6月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2003年8月开立的拆借专户。
证券公司在乙银行2002年12月取得网下12亿元的拆借授信
①
参考文献:《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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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期限为1年,2003年10月取得网上拆借资格,授信额度为6亿元。2003年8月27日向乙银行做了网下拆借资金1笔金额为6亿元,期限为1天;2004年1月6日网上拆借的资金为4亿元,期限7天。
经查,甲银行总行风险控制委员会于2003年8月26日核准该证券公司在家银行的拆借额度为12亿元,仅限于隔夜资金拆借,证券公司于8月27日、28日、29日三天就分别提出拆借申请,各为6亿元,期限均为1天。
证券公司拆借资金的主要用途应该为弥补短期头寸不足。所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都要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投资”,因此,证券公司拆入资金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上述资金流程显示了投资公司账户开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协助证券公司转移拆借资金,并通过投资公司账户将证券公司的拆借资金流入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进入证券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证券公司用短期拆借资金用于股票买卖,实质上已经埋下了重大风险隐患并可能引发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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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券公司和投资公司资金流向的分析以及在乙银行开立账户的主要资金交易情况如下图所示:
证券公司在乙银行账户 证券公司在乙银行账户 投资公司在乙银行的账户 乙 银 行 2003年8月27市场上拆借6亿元 2003年9月1日归还拆借6亿元 证券公司在乙银行账户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 2003年8月27日拆借 甲银行 2003年8月28日还27日的 2003年8月28日拆借 2003年8月29日还28日的 2003年8月29日拆借 2003年8月30日还29日的 证券司在银行有资账户 公甲自金投资司在银行立的户 公甲开账证券司在银行证金户 公甲保账3.制度启示
(1)有些大公司为了达到离析资金的目的,常常会注册一些全资子公司或控股的公司,利用这些注册的空壳公司账户进行资金离析。该证券公司成立该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将资金在其不同性质账户之间进行流动,利用投资公司的账户进行“摆渡”,以达到最终将拆借资金进行保证金账户的目的。
(2)了解客户是发现可疑交易的主要突破口。该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服务,注册资本仅100万元,其动辄千万上亿的资金交易,显然不是正常咨询业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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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的交易特征均为“快进快出”且“收支相平”,数额巨大,金额为整数,金融机构面对这类交易需要进一步了解交易的真实背景。
(4)证券公司利用投资公司将拆借资金投到资本市场存在巨大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证券公司如果没有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一旦这些资金在资本市场获利,这部分利润将可能被小部分人获利。而一旦资金买卖股票有损失时,这部分损失将完全可能有证券公司来承担。
案例类型十 一、可疑交易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要不符。
二、可疑交易识别
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2.审核客户开户资料文件、投资项目合同及相关交易凭证。 三、业务覆盖面 跨境转账。 四、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①
汪某,男,居住于G市,有犯罪前科。2001年底,汪某与区某相识。汪某明知区某之弟区某某从事毒品犯罪并企图将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入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帮助区某以520万元港币通过某律师事务所购得G市BY林木有限公司60%股权,并协助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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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群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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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毒资作为转让款。此后,区某及其弟将该公司更名为G市TS木业有限公司,区某任公司法人代表,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工资,还收受了区某赠送的汽车一辆。该公司成立后,区某以经营木业为名,采取亏损账目的手段,将所获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3年3月,G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此案。2004年3月G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汪某受到同案人指使,明知资金是区某兄弟毒品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以毒资购入企业股权进行经营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
2.案例分析
从汪某本人的公司和公安部门对7个涉案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洗钱案件,具体过程如下:
(一)现金走私入境。区某将非法收益以现金走私的方式带入香港后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走私到G市。
(二)利用现金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前台公司。借助前台公司的虚假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买卖”木材,进行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不能明显地与其来源地发生关联,区某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多个个人储蓄账户,将犯罪收益通过银行的结算系统进行转移,完成洗钱。
(三)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黑钱。通过香港和内地的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国外,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四)伪造账目,虚报亏损,降低洗钱成本。通过虚假投资、虚列费用、提高设备折旧等手法,使企业每月均处于“亏损”状态,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同时,在“亏损”的名义下进行所谓“投资”,开始下一轮洗钱过程。(整体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3.制度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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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犯罪所得是洗钱犯罪的惯用手法。近年来,我国各地大力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这对当地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地方政府同时也应关注投资资金的来源,防止境外黑钱的流入。由于黑钱投资的不稳定性,不但不能发展当地经济,还会严重破坏当地声誉和投资环境,甚至影响当地经济稳定。
(2)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法,如现金走私、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汇兑和转移资金等方式,基本上游离于我国银行系统之外,因此必须对我国的替代性汇款体系和现金可疑交易反洗钱法问题给予充分重视。
(3)本案中,律师事务所成为毒贩购买木业公司股权的中介,因此应不断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中介机构等进行有效地反洗钱监管,要求其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这也符合国际反洗钱标准的统一要求。
国外 香港 G市 区氏兄弟贩毒所得 现金走私 地下钱庄 现金走私兑换港币等 汪某和某律师事务所 投资购买股权 转移出国 区氏兄弟境外账户 TS木业有限公司 虚假交易 多个个人账户 汪某等人洗钱案件图示 虚假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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