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 Membership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作者: 刘竞元[1,2]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出版物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页码: 151-162页年卷期: 2019年 第6期
主题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资产份额;户籍;社会保障
摘要: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上日程,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成员资格的界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界定谁是集体资产的实际享有者和受益者。成员资格应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意思自治、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界定的依据。从私法规范的路径分析,成员资格是农民让渡财产权于集体获得的身份或地位,是农民财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转化形态。依据现代产权理论,成员即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形成和积累有贡献者或持有集体“资产份额”者。因此,是否享有集体“资产份额”是成员资格得丧变更的正当性基础和判断依据。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