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细则
督查督办事项按照“一事一评”方式进行评价,集团公司办公厅对各承办单位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评价原则
(一)只扣不加:对事项办理情况评价只扣分不加分。
(二)质量优先:在及时性评价和质量评价中侧重质量评价。
(三)结果导向:在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中侧重结果评价。
二、评价内容
(一)主办单位
按照“抓过程保结果”的要求,对主办事项办理情况从过程和结果两方面进行评价。其中:
过程评价权重占40%,主要对主办事项的反馈及时性、准确性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结果评价权重占60%,主要对主办事项最终办理结果是否达到整体目标要求进行评价。
(二)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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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根据协办单位反馈的及时性和办理结果,对协办单位进行评价。
三、评价标准和方法
(一)主办单位
1.过程评价标准
每个主办事项初始分100分。按时反馈办理情况不扣分;未按时反馈每次扣4分,累计扣分最多不超过40分。
办理情况达到阶段性目标不扣分;未达到每次扣6分;虚报、瞒报每次扣10分,累计扣分最多不超过60分。
2.结果评价标准
主办事项最终办理结果按照完成、视同完成、未完成三种情况进行评价,对应分值为100分、100分、50分。如发生虚报、瞒报的情况,该事项结果评价计0分。
最终办理结果达到整体目标要求的,评价为完成;未达到整体目标要求,但还原客观因素影响后(包括重大预算、投资、生产经营等计划调整、不可抗力等),达到整体目标要求的,评价为视同完成;最终办理结果还原客观因素影响,仍未达到整体目标要求的,评价为未完成。
3.事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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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事项得分M=过程评价得分*40%+结果评价得分*60%
(二)协办单位
1.评价标准
每个协办事项初始分100分。
主办单位对协办单位按照满意、不满意两种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为满意的不扣分;评价为不满意的,每次扣10分,累计扣分最多不超过100分。
2.事项得分
协办事项得分m=100-(10*扣分次数)
(三)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得分
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得分=[(M₁+M₂+…+MN )+(m1+m2+…+mn)]/(N+n)
四、评价周期
(一)督查督办事项的过程评价随反馈节点进行,结果评价在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时进行。
(二)单位督查督办工作评价按季度、年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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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价程序
(一)督查督办管理系统自动按反馈节点对反馈及时性进行评价。办公厅按反馈节点对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及反馈准确性进行评价。
(二)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时,办公厅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最终办理结果和承办单位自评意见进行结果评价。
(三)每季度和年底,办公厅对各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得分进行汇总测算,形成季度、年度督查督办工作评价意见。
六、评价结果应用
(一)各单位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结果作为督查督办工作季度、年度通报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各单位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结果作为集团公司督查督办工作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各单位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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