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长府发[2016]26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0 【实施日期】2016.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6 〕34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生活在农村、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 1 / 3
关爱保护体系。
(一)强化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16 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监护能力,同时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要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做好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详细掌握每个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形成 2 / 3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符合条件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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