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单技巧
信用证审单技巧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
• 纵向审核法
– “单证一致”
– 以信用证和UCP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各单据的内容要符合信用证和UCP的规定
• 横向审核法
– “单单相符”
– 纵向审核之后,分别以单据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1
• 快速阅读信用证,以下条款可以马上判断是否存在不符,需重点注意:
– 有效期及有效地
– 金额及增减额度
–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 最迟装运期
– 交单期
– 各种单据份数
• 审单时单据按信用证提及的次序排列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2
• 对于一些特殊条件,可以事先标记:
– 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是否接受
– 简式/多式运输单据是否接受
– 第三方单据是否接受
– 运输行单据是否接受
– 是否所有单据都引用信用证号码
– 是否对出单语言有限定
– 其它你认为重要的内容
审核的准备—工具
铅笔 橡皮 计算器 草稿纸 直尺 UCP500 ISBP
审核的要点—汇票
• 出票人必须是受益人,由其签字或盖章加签字
• 付款人是否符合信用证42A/D域规定
• 金额和发票相同,是否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金额的大、小写如都有,则必须一致
•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币种和信用证相一致
• 如必要,需要背书(例如汇票收款人和寄单索汇人不同时,需要收款人给索汇人的背书)
• 修改和变更是否有出票人的证实
审核的要点—发票
• 抬头人必须是申请人 ( UCP500ART48规定的除外)
•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除外,UCP500ART48G规定的除外)
• 商品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价格条款(贸易术语)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和日期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1
• 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1
• 银行不审核相关的租船合约
• 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无需显示承运人名称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租船合约提单,没有单独装船批注,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1
• 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其身份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1
• 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即可
• 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 如果L/C要求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必须做出单独批注,该发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没有要求,则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2
• 必须注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可使用IATA代码代替文字
•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被通知人须符合L/C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1
• 共同点:
– 无论提交的是否注明正本单据,都视为正本
– 注明承运人名称和身份
–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及目的地
–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到货通知人是否和信用证一致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统称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 注明或以收讫装运或类似用语,除单日期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有收货印戳,该印戳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不同点:
– 公路运单:必须表明其为签发给托运人/发货人的一联,或者对其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
– 铁路运单:许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发货人提供加盖铁路公司印章的一联(常常是拓印联),此联可作为正本
审核的要点—专递和邮政收据
• 专递/快递
– 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及盖戳、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
– 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该日期视为发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邮政收据
– 记载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并注有日期,该日期视为装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1
• 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并签署,除非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不予接受
• 币种必须和信用证一致
• 投保比例
– L/C无规定:最低投保额必须是CIF/CIP金额的110%
– L/C规定投保比例:如110%,视为最低要求
•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一切险”时,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都将接受
• 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管地到卸货港或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路程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2
• 不必注明正本份数,如果注明,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
•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一致
• 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则保险单据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 出单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装运之日起生效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接受含有收免赔率/额的保单
审核的要点—产地证
• 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
– 如果信用证要求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
–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 必须经过出单人签署、注明日期
• 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
• 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 出口方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或运输单据的发货人
其它单据1
• 海运单
– 非运输单据,不能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其他要求参考海运提单以及UCP500ART23
• GSP FORM A
– 产地证的一种,除信用证的规定外,参考产地证
• 装箱单/重量单
– 除信用证规定内容外,和其他单据不要矛盾
• 受益人证明/FAX/装船通知/其他声明或证明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 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其它单据2
• 各种检验证(动植物检疫、熏蒸证明、质检证等)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 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证明的内容和性质
• 运输行提单/航空分运单/货物收据
– 除非信用证同意,否则不得接受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结束语
• 以上内容为单证审核时的一般原则,没有包含所有的细节和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仅仅作为初学者的入门参考,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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