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托制度浅析
2021-12-29
来源:步旅网
金融视线I Financial View 美国信托制度浅析 赵梦远 山西大学030006 摘要: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是一种代他人管理财产利益的制度。其特殊之处在于,财产管理处分权和受益权相分 离,具有财产转移与管理、长期规划财产及社会公益等独特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的运用十分广泛,几乎覆盖了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美国信托业脱胎于英国,但对英国的制度又有新的发展。一方面,美国继承了公民个人问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 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创造性的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的经营起来。研究美国的 信托制度对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的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信托;美国信托制度;信托法 信托是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发达的财产管理制度,其功 能独特,有很大的应用弹性,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运用,对经 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二十世纪起,信托制度受到了大 陆法系国家的重视,纷纷加以引进。目前,信托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全 球I生的法律制度。 发端于英国的信托制度首先被美国引进,在其本 质特征的基础上又加以改进和创新,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制度。美 国引入信托制度后,得到了飞速发展,成为信托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一、美国学者关于信托的定义 英美法将信托财产权一分为二,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 上的所有权,前者由受托人享有,后者由受益人享有。继受信托制度 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将信托财产权划分为受托人的所有权与受益人 的受益权。但无论如何划分都改变不了信托财产的独立眭。 在美国,各州所采用的信托定义及学者们提出的信托定义较难 统一。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比较权威的是美国法学家协会编纂 的 信托法重述 。该法第二条将信托定义为:“信托,除慈善信 托,结果信托以及推定信托外,是指以明示意思表示而设定的,发生 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财产信任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享有财产上 的所有权,并负有为另一方在衡平法上的利益处分和管理财产的义 务。” 美国税法下国税务局对信托的定义为:“依遗嘱或生前行为所 作之安排,在此安排下受托人依衡平法院或衡平法就该财产为特定 方式之管理处分。遗嘱认证法院所设规范持有财产之所有权而目 的衡平法就该财产为特定方式之管理处分。在于为受益人之利益 保障维护该财产。” 二、美国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美国的信托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对世界信托制度的传播和发展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以 及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这比信托制度的发源国英国早80多 年,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美国的信托机构在创立初期是与保险业结合在一起的,1822年 成立的“纽约农业火灾保险放款公司”被认为是美国信托业的鼻 祖。1853年在纽约成立的美国联邦信托公司,是美国历史上第一家 专门的信托公司,其业务比与保险业兼营的信托业有了一定程度的 扩大和深化。 19世纪末到2O世纪80年代,美国现代信托业得到迅速发展。内 战结束后,为适应战后重建的需要,政府对信托公司的管制放松,使 得信托公司在数量和业务经营范围上都大幅增加。此后,银行也开 始兼营信托业务。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颁布,国民银行正式 获准兼营信托业务,后来各州也相继修改州法,陆续同意州立银行 也可兼营信托业务。至此,商业银行兼营的信托业务有了较快的发 展。同时,由于美国政府不允许商业银行买卖证券及在公司中参股, 商业银行为了避开这种限制而纷纷设立信托部来办理证券业务。 这样,信托业务随着银行的发展得到不断扩大。 二战后,美国政府加大了干预经济的力度,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 增长。美国资本市场急速扩张,有价证券的发行数量不断上升,信 托投资业也大规模发展,业务范围从现金、证券到房地产,经营手段 也不断创新。公司债券信托、企业利润分配信托,退休和养老基金 信托等多种新业务层出不穷,信托资产的规模迅速扩大 此外,美国 在本世纪初叶,随着法条成文化运动的兴起,制定了大量的成文信托 法,如《统一受托人法》, 信托公司准备法》等。其他涉及到信托 的法律有 统一商法典》,1935年,美国法学会完成了 美国信托法 重述》,其内容涉及到信托的成立、管理等内容。其他一些法律重 述涉及到信托的有 财产法重述》等。 三 美国信托业的特点 (一)业务分私人和机构信托。业务设置上分为私人信托和机构 信托。私人信托包括受托管理财产、处理财产、指定充当监护人 或管理人等。机构信托包括管理企业员工基金账户、发行公司债 务信托、公司理财业务信托、表决权信托,以及股票经纪业务等。 由于美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买卖证券或在公司中参股,商业银行为规 避这种限制便设立信托部办理证券业务,因此几乎各种信托业务机 构(包括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办理证券信托,既为证券发行 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 (-)信托法典化。虽然英美信托法发源于衡平法,在渊源上主 要由判例法构成,但近年来信托法的成文化趋势明显增强。信托活 动的日益增加,客观上要求制定明确、细致的信托规范,并需要加强 政府对受托人及特种信托的行政监控。美国信托法的法典化程度 较高,往往是实践先行、法规随后,信托法是州立法,纽约等州己相 继出台了信托法典或单行的成文信托法 美国的信托立法具有很 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1940年出台的((投资公司法》便是针对投 资基金问题进行的立法。各项信托法典的制定保证了信托多方面 功能的发挥,对美国金融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法律监管完善。美国信托业的监管由两级机构负责,信托 机构受到联邦和州的双重监管,同时也受联邦储备体系的监管,检查 的范围包括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立法、条例 等。横向规制方面,美国信托业监管体系包括三部分,即信托立法、 央行的监管和行业自律。由于信托法制以及政府和央行的监管比 较完善,美国的信托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相对较弱。 综上,美国不是单纯的引进,而是将英国的信托制度发扬光大。 美国的信托法非常发达,这与其信托业的发达程度密不可分,信托业 的发达相应地丰富了美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也对其他国家的信托法 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四 参考文献: [1】John H・Langbeinn.The secre ̄life of the trust:the trust as an jnstrument of commerce,1 07Yele L.J(1 997). M0DERN BUSINESS壬 代高、ll,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