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标准
1、无经济来源,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
2、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3.、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
4、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条件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死者配偶系独生子女且父母均无固定收入的,其配偶父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所需材料
1、户口本复印件
2、遗属人员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婚姻关系在户口簿中无明确记载的须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中已明确记载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
3、遗属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出具的该遗属人员无固定收入证明原件(须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相关出具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遗属是残疾人员的,须提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5、遗属是学生的提供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遗属人员户籍不在青岛市市内四区范围内,须提供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如民政部门)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件线文件或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需外地汇款的需提供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流程
1、由职工遗属本人如实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经单位签署意见后,附职工死亡证明、户口本原件、居(村)委会开具的生活来源情况证明,以及享受补助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补助对象已满十八周岁仍在中学学习的),由学校出具在校证明;补助对象有特殊情况者,如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需带残疾证等证明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和审批资料,进行审查。
3、对审查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后印发文件通知,各单位落实。
4、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死亡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申报办理,遗属死亡、就业、超龄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申报办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