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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贷该怎么处理

2024-03-12 来源:步旅网

(1)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2)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共同来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也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3)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也就是说,对外或者说对于银行来说,债务人仍然是双方,银行可以向任何一方进行追偿。但是夫妻内部是可以约定房产归属以及债务如何分担的,但仅在夫妻双方之间生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如果银行向约定不用分担债务的一方主张了债权后,该方可以向另外一方追偿。

一、个人债务和夫妻债务有什么区别?

(一)责任主体不同

1、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夫妻双方或者夫妻双方中的任一人。

夫妻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夫或妻任何一方追偿;清偿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对内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向另一方追偿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可知,夫妻内部的债务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能够有效避免夫妻双方以内部约定为由损害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个人债务的责任主体为个人。

个人债务是个人对其财产管理、使用、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理应由个人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只是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一旦成立,就判决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债务性质不同

1、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性质,对外是连带债务,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向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清偿都将导致债务的消灭,任何一方清偿后可以按照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2、个人债务是个人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理应由个人履行还款义务,对外则是不连带债务。

二、婚前按揭房产离婚后归谁

从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来看,在按揭购房过程中存在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即购房方与出卖方(一般都是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购房方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后,开发商就应当为购房方办理房产证,在办理了房产证以后,购房方与开发商之间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

接下来,购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个合同,即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此时,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购房者基于他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使得购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购房者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者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按揭房产由一方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产应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购房贷款,在离婚时该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回答是否定的,既然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就应该判归一方所有。笔者认为,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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