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是由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但是建设单位或者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如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停工通知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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