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涉嫌制假售假的行为,有下列三种立案追诉标准:(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其他明示的执行标准的;
2、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的;
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调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要求其提供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材料;
2、查阅、复制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单据、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第十一条 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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