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撮合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材料提交
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应当受理。
5、费用负担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用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用申请人负担。
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怎样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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