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一方是可以分割公司股份的,依不同情形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资产评估,取得企业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双方竞价,取得企业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企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给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股东;
(二) 夫妻双方转让协商一致,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应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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