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赔付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需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只需支付工伤期间工资、伤残津贴和就业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费用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其中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需偿还。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企业如何赔付
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造成的伤情赔偿。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承担工伤期间工资、伤残津贴和就业补助。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工伤事故的赔付责任和支付方式。对于未购买工伤保险的企业,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工伤期间工资、伤残津贴和就业补助。工伤发生的费用将根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将先行由基金支付,并要求用人单位偿还。如有拒绝偿还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追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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