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执法单位依法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或者所在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不配合履行证券市场禁入决定的,执法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法单位可以采取的市场禁入种类包括:
(一)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前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证券市场构成要素
1、上市公司;
2、投资者;
3、中介机构;
4、交易所;
5、投资产品
四、证券市场禁入期间不得:
1、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2、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3、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从事证券业务
法律依据: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十条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执法单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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