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年检。自2014年3月1日起就停止了,改为1年1上报,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报告。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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