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撤销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二是当事人明确表示或放弃撤销权。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三、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拓展延伸
合同变更与终止的可调整范围
合同变更与终止的可调整范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各方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终止时,所能涵盖的范围。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协议的签订、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等。合同范围的可调整性为各方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性,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调整。然而,任何合同的变更或终止都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经过各方的协商和一致同意。合同变更与终止的可调整范围的确立有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结语
合同变更与终止的可调整范围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而设立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终止,包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协议的签订,以及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终止等。合同的可调整性为各方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性,但变更或终止合同必须经过各方的协商和一致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确立合同变更与终止的可调整范围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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