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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什么行为?

2020-02-17 来源:步旅网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包括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是口头形式。即行为人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洽谈等直接对话方式,也包括托人带口信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又因没有文字根据而缺乏客观记载,不便于调查取证。因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数额不大或者可及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宜适用于数额较大,内容复杂,非即时可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书面形式。即行为人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形式根据确凿,客观外形明显,易于查证,对于稳定经济关系,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都有积极作用。因此,标的数额较大,不能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书面”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纸面”形式,由于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书面形式的种类也多种多样。只要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确定为书面形式,具体可表现为下列形式:

1合同书。通常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

2书信。指当事人以信件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3数据电子形式。它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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