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表明交易时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保留送货单等凭证,对方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亦不同意进行对账,能提供的证据只有增值税发票,能否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起诉要求付款。对于这种情况,诉讼中若被告主张未收到标的物,原告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法院不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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