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该项规定并未否认复印书证的法律效力,但也未就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刑法六十五条第二款,授权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因此,对于复印书证能否采信,这个基本取决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如果有原件,但没有正当合理理由拒不出示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总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书证复印件被采信的难度日趋增高。比如,如果是单一证据,要求对“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但在没有其他证据可参考联系的情况下,这种审核结果往往是对复印件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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