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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的夫妻,房子怎么过户

2022-08-11 来源:步旅网

一、夫妻离婚房产怎么过户

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流程如下:

第一,准备材料。离婚房产过户材料包含: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人办理过户,除了以上资料还应该携带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第二,办理过户。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之后,到房管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流程如下:

1、在公证处办理产权公证,如果有离婚判决书则无需办理,同时交付产权公证费。

2、房产交易转绘办理。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析产登记手续办理并缴登记费。

5、取证。

第三,缴纳税费。纳税包含契税按房产价格2%,印花税5元;缴费包含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按房产价格2%,工本费20元。

离婚后房产过户流程简单,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即可。但是由于涉及到离异双方互相,往往简单的问题会复杂化。除了正常的办理流程,还要注意如下细节:

第一,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房产过户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但务必要及时处理,耽误时间过久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签订离婚协议文件,该文件必须拿到民政局加盖公章,或者可以申请法院判决。如果是双方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那么在房产过户交易时,双方务必都要到场签字。

第三,离婚反铲过户需要由离异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一方社情登记,除了要携带上文提到的文件,还需要提交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如果是法院裁决离婚,需要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此判决书中必须明确房产归属可由一方登记申请)。

夫妻离婚房产在进行过户的时候非常简单,一共就是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准备材料,到房管所办理过户,最后需要缴纳部分的税费。其中有一点就是在准备材料的时候,需要提交双方的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判决书或者是协议书等这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房产证;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资料:

(一)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

(二)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五)委托书。

对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亲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遇到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问题就变得麻烦的多了。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偏偏居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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