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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有何区别和联系?

2020-11-08 来源:步旅网

一、医疗事故罪认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手术需要缝合多层,拆线时一般只需要拆除最外层的锋线;一些人对锋线有反应时皮下的线会排异出来或者拆线时有些锋线被血痂覆盖,为减少出血,可以暂时不进行拆除,所以不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建议尽快封存病历资料,以证据保全来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大小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此二次手术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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