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是属于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地的法院管辖。
债权转让后若新的债权人需要起诉债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几个管辖的原则,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
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若在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