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解析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决定》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吸收本《决定》的内容。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由于个人非法集资与单位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在数额上要求不同,所以应当把个人集资行为与单位集资行为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非法集资,募集的资金归单位所有的,即属于单位集资诈骗案。通常情况下,个人非法集资也多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如果非法募集的资金归个人所有.即属于个人非法集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