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蔽性高、风险小,难以确定犯罪主体
(二)大多为预谋犯罪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智能犯罪,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因而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性居多,并且犯罪决心大。比如入侵银行信息管理系统,犯罪人事先要进行大量的攻击测试,最后破解系统实现自己犯罪目的。
(三)犯罪主体低龄化
在网络犯罪实施者中,青少年占据了很大比例。他们大多没有商业动机和政治目的,而是把犯罪行为看作富有挑战性的攻关游戏,借此取得满足感。
(四)监控管理及司法规定相对滞后
目前,社会上有许多人对高新科技有一种盲目的迷信,以为一旦使用了高新科技设备就会万无一失地实现科学管理、达到高效率。而社会原有的监控管理和司法系统中的人员往往对高新技术不熟悉,对其特点、危害性认识不足,或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对付它们。由于网络警察队伍年轻,没有可借鉴的经验,网警们的工作压力很大。因为网络犯罪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的,而网络上的东西又可以随时删除,犯罪证据很难采集。
(五)侵害的目标较集中
就国内已经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
(六)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随着社会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包括国防、金融、航运等国家各部门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最近在网上流行的“熊猫烧香”病毒已造成大量电脑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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