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支持伤者的伤情属于工伤,当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伤者伤情不属于工伤时,可以要求由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的伤情不属于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特定情形为工伤时,法院应予支持,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受伤、参加单位组织活动受伤、工作场所之间合理区域受伤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时,法院也应支持伤者。
法律分析
可以要求由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的伤情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伤者伤情不属于工伤时,法院应当支持伤者的伤情属于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解决工伤申请中无证人问题的实用方法
在工伤申请过程中,遇到无证人的情况可能会带来一些困扰,但有一些实用方法可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可以尽可能收集与工伤事件相关的证据,如事故发生时的照片、视频等。其次,可以寻求目击者的证词,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支持工伤申请。此外,可以尝试联系相关部门或机构,如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指导。还可以咨询律师,他们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最后,要坚持不懈地跟进工伤申请的进展,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记住,虽然面对无证人的情况可能会增加一些难度,但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和寻求支持,您仍然有机会成功解决工伤申请中的问题。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伤者伤情不属于工伤时,法院应当支持伤者的伤情属于工伤。根据规定的情形,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且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到伤害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样地,如果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受伤,法院也应予支持。在工伤申请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实用方法来解决遇到无证人的情况,如收集相关证据、寻求目击者证词、联系相关部门或机构寻求帮助、咨询律师等。坚持不懈地跟进工伤申请的进展也是重要的。虽然面对无证人的情况可能会增加难度,但通过适当的措施和寻求支持,您仍然有机会成功解决工伤申请中的问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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