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含。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携巧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辩唯键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置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山册实际支出的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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