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收回情形及老人去世后土地确权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出设区的市或自愿放弃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收回。若承包土地被征用导致全部丧失,也会收回。其他情况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受人口增减影响,土地归属由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分析
一般不可以。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老人去世后土地确权归谁?
如果老人是独立户口无子女,这种情况下,2018年土地确权后老人去世,土地由村集体回收。
如果老人是非独立户口有子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
因此,这种情况有些土地可由子女继承确权,有些则由村集体回收,主要看土地是老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以及土地类型来来进行判断。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老人去世后土地确权的归属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老人是独立户口且无子女,则土地归村集体回收。如果老人是非独立户口且有子女,则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农户继承确权,不受家庭人口变动的影响。具体归属还需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和类型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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