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准备材料有:,1.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的亲属关系证明;,2.如果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还需要提供成年被监护人无行为能力的证明;,3.为了争取监护权,还需要收集自己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据;,4.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5.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可以撤销,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撤销的条件可以撤销。指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指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指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指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按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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