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委托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具备下列条件的口头委托合同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口头委托是“书面委托”的对称,是以口头形式委托授权的代理。口头形式灵活、简便,便于当事人采用。但口头形式因为没有书面凭据,发生纠纷往往很难查证。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一般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口头形式的合同认定法院以下进行判断:
1、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3、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重要的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而不是证明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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