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
(一)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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