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下耕地应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可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其他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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