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申请时,民政局会查询户籍系统并要求提供有效资料,但不会公开宣读婚史。结婚证上也不显示再婚情况,但离婚时户口本会标注为离异。再婚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申请结婚登记时,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机关会审查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即时办理结婚证,外国人申请一个月内办理。如受干涉无法获得证明,机关可登记并以书面说明理由。如不满意,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您好,公民在申请办理再婚时候,民政局是会查询户籍系统并要求公民提供有效的资料以后,会跟双方说明某一方是再婚等情况,但是不会宣读其婚史,如一方结婚了多少次及离异次数,这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会对其进行保密。
与此同时,结婚证上面也是不会显示再婚情况的,但是,在离婚办理户口迁移时,会在户口本上标注为离异,再婚如果把户口迁移到一起,派出所户籍部门会把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变更为再婚。此外,再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由本人亲自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提交法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双方的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登记申请,则应自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若申请结婚登记的申请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再婚申请需要公民提供有效资料,民政局会保密个人婚史,不公开宣读。结婚证不显示再婚情况,但离婚后户口本会标注离异,再婚后会变更为再婚。再婚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结婚登记需双方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机关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符合即予登记发证。受干涉无法提供证明时,机关查明符合条件也会登记。如机关拒绝登记,应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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