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局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如果退回立案庭太过繁琐,可由执行局直接作出裁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发生后,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然后再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受理案件通知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所以,不撤销受理案件通知书就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直接由执行机构裁定不予受理。本来立案时就应裁定不予受理的,却因审查不严而受理了。还是受理上出了问题,把它改正过来不就行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办理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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