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需考察两方面:实质方面,股东需一致意见;形式方面,资格需在工商注册登记或公司备案的股东名册中反映。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时,需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实质方面,即公司各股东是否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形式方面,即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或公司备案的股东名册中是否反映出股东的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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